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71號

    罪犯王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820118389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2015年3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5年7月17日刑滿釋放。

    2017年6月16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921刑初30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責令三被告人對被害人、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進行退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蘇09刑終350號刑事裁定,維持對該犯的判決部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8日交付鎮江監獄執行。2018年5月24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2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100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8年4月16日止)。

    罪犯王飛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未履行;責令三被告人對被害人、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116.8324萬元,已履行1000元且有灌云縣民政局出具的困難證明。鑒于該犯系累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飛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