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4〕蘇鹽獄假建字第5號

     罪犯談友飛,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1125197501145771,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七監(jiān)區(qū)服刑。

     2017年6月28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830刑初2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談友飛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被告單位蘇州飛騰熱能材料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80.726197萬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28日交付執(zhí)行。2019年10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64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40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26日止)。

     罪犯談友飛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蘇州飛騰熱能材料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履行一萬七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80.726197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chǎn)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談友飛予以假釋。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