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靜,女,1966年7月6日,住徐州市泉山區華美風景園。

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2024)蘇0312刑初543號刑事判決書,以罪犯李靜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罪犯李靜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罪犯李靜予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