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雇傭小王在某快遞集包點從事貨車駕駛與快遞裝運工作,定時支付小王工資。某日,小王在裝運快遞時,右手食指被輸送帶夾傷。后李某將小王送至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右手食指末節缺損,共花費醫療費9000余元。該費用由李某支付。

小王了解到,李某承包的是耀輝公司的快遞業務。因后續費用協商賠償未果,小王將李某、耀輝公司訴至清江浦區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2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耀輝公司辯稱:我方把快遞運輸業務包給李某做,我方與小王互不相識,沒有經濟往來,不存在提供勞務關系。我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李某是否要為小王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92條第1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耀輝公司將快遞業務發包給李某,李某又聘用小王從事快遞運輸工作。李某與小王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經審理查明,李某沒有快遞經營資質,在經營時也沒有為運輸設施及聘用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應認定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小王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接受勞務的李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小王受傷時,其已入職數月,其在工作過程中,應能意識到在缺乏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僅用手去扶傳送帶上正在運輸的貨物,可能存在危險。故小王的受傷,與其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識亦有一定關聯,其對傷害后果亦應當承擔部分責任。綜合本案案情,根據雙方過錯責任大小,法院酌定由原告小王自行承擔20%責任,被告李某承擔80%責任。

耀輝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郵政法》第51條第1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應當按照本法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本案中,耀輝公司將快遞業務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沒有快遞經營資質的李某,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應與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承擔80%責任,被告耀輝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小王自行承擔20%責任。判決后,雙方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安全生產,重于泰山。企業對其生產經營項目不能“一發了之”“一包了之”,應當選擇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進行發包,否則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企業作為發包人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接受勞務者應該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必要時應組織雇員進行相關專業技能培訓或安全生產培訓,否則要為雇員的損失承擔責任。雇員在工作中應注意加強防范,對其自身安全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