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劉兵,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江蘇省灌南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419900430421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2015年5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6年9月29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724刑初2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兵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刑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蘇07刑終28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劉兵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7年11月、2018年4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十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兵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