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劉化松,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2219841020001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2017年2月曾因賭博被行政拘留10日。2005年7月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曾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2013年7月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3年8月16日刑滿釋放。

    2020年8月27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02刑初9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化松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九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8.97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劉化松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十九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8.975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化松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