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王雅杰,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江蘇省泗洪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2419900731281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曾因吸毒,于2011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二千元。

    2019年12月27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4刑初36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雅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二千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蘇13刑終13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雅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二千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雅杰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