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張傳峰,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安徽省太和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122219850214903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2004年11月18日曾因犯運輸假幣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19年6月18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21刑初1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傳峰犯購買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傳峰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九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履行二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且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傳峰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