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如皋市磨頭鎮(zhèn)新徐村17組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如港路交叉路口右轉彎時,車輛左前部與沿如港路由西向東行駛朱某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前部右側相撞,致王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通過交叉路口右轉彎,疏于觀察,未讓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朱某某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疏于觀察,未能發(fā)現情況采取措施,確保行車安全。王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朱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王某某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朱某某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42947.72元。

 法院審理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支持原告王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66197.78元。因朱某某駕駛的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故先由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9650元,超出部分36547.78元。考慮到原告在發(fā)生事故時未佩戴頭盔,具有一定的過錯,本院酌定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被告朱某某 按責30%賠償原告10964.33元,合計應賠償40614.33元。扣除已墊付的7500元,最終判決被告朱某某應給付原告王某某賠償款33114.33元。

 法官說法

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本案中,朱某某駕駛的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朱某某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按責任比例賠償。

廣大車主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交強險范圍內不區(qū)分責任比例,只要侵權人在事故中造成損害,在交強險范圍內即應全額賠償。故,只要購買使用機動車輛,應立即依法投保交強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