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王某、李某合伙經營一黃金銀樓加盟店。2018年1月起,被告王某與被告某商場簽訂租賃協議一份,租賃該商場柜位經營。

2018年某日,原告在該黃金銀樓加盟店,看中金手鐲一只,該手鐲一口價為5750元。原告以自己金飾品14.16克按金價295元每克抵4177.20元,店家讓利176.8元,后支付1396元購得該手鐲。后該店開具發票一份給原告,發票載明:金鑲玉免費換春節活動,品名硬足金手鐲,金額5750,來金飾品黃金,金重14.16,單價(每克)295,金額4177.20元,讓利176.8,應收1396,經手員:張某。該發票上還有圓珠筆書寫“可換19.49克重黃金,免工費”。該發票右上角復寫“同意免工費調換一次”。

2023年下半年,原告去金店換手鐲發現該店已換人經營。遂與被告王某聯系換手鐲事宜,后雙方未協商一致。原告遂將王某、李某和某商場都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另查明:句容市華陽鎮金一黃金銀樓加盟店為王某設立的個體工商戶,該店已注銷。原告所購金手鐲經稱重12.13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在王某、李某合伙經營的金店購買金手鐲,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合同成立后,該金店應當遵照合同約定履行。本案中,該金店開具的發票上載明“同意免費調換一次”,“可換19.49克重黃金免工費”,且未限定調換期限。因此,該金店應當按約履行。現因該金店已注銷,已無法履行,故依法應當由該金店實際經營者王某、李某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本院根據黃金市場行情及原告所使用金手鐲期間損耗酌定由被告李某、王某共同賠償原告3000元。

被告某商場系案涉金店的柜臺出租方,與本案原告損失無關聯,故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未予支持。

法官說理

黃金首飾以舊換新是很多金店都推出的服務,對很多人來說,既可以滿足時尚的需求,又可以兌換黃金保值,減少虧損,確實是一個很好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家要嚴格履行經營主體責任,合法誠信經營,本案中約定“同意免費調換一次”,并無期限限制,消費者提出兌換訴求并無不當,雖然該金店已注銷,但兩合伙人也應當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在購物時,也應當保存好購買商品的相關票據、憑證、轉賬記錄等關鍵證據。以便后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