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了(2022)蘇0324刑初155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宋義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罪犯宋義虎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我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進行了審理,并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宋義虎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并作出法醫學審核。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3法醫審字第0149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宋義虎雖患有高血壓3級(很高危)、腎功能不全(尿毒癥)、多囊腎,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宋義虎暫予監外執行。特此公示。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結果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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