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 省 徐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減刑、假釋公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本院現將江蘇省彭城監獄提請對罪犯劉勇明等113人減刑、假釋情況予以公示(見附件)。

本院依法由審判員邱德祥、李泉與胡曉文,審判員杜有剛、李泉與胡曉文分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由審判員邱德祥、杜有剛分別擔任審判長,法官助理王利明、唐誠、師雯、王磊、張紫薇輔助案件審理,書記員史樂言、劉詩瑩負責法庭審理記錄等審判輔助事務。

公示期限為五天。

如對公示內容有異議,請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內將意見反饋至本院設在監區內的信箱或直接郵寄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特此公示。

 

附:江蘇省彭城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案件立案公示表

 

江蘇省彭城監獄案件公示表(1).xls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Ο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