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晚,劉某與幾名好友在飯店吃飯。凌晨,劉某起身上廁所,途中滑倒在服務員使用強堿性溶液刷洗過的地面。后劉某被送至醫院治療。

經診斷,劉某臀部燒傷5%,醫院對其進行植皮手術。經鑒定,劉某構成十級傷殘。飯店向劉某賠償3萬余元,但因雙方就剩余賠償金額未能協商一致,劉某將飯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16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飯店辯稱,劉某摔倒是其飲酒過多所致。并且按照正常路線,劉某從吃飯的位置到廁所是不經過員工打掃衛生的區域的,所以劉某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未盡注意義務。

法院審理

本案中,因飯店員工在營業時間內用強堿性溶液清拖地面,導致劉某在內部通行時摔倒在地。盡管飯店抗辯稱按正常路線,劉某從其就餐餐桌處前往衛生間不應經過員工打掃區域,但對就餐客人而言,認為大廳內所有區域均可正常通行應屬正當。飯店作為經營者,員工在營業時間使用強腐蝕性的液體時未能放置警示標志,且清掃時未能提醒客人遠離周邊,對消費者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對劉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劉某在事發時有飲酒。通常飲酒后,酒精對大腦有麻醉作用,會影響人的反應力、控制力。結合飯店實景照片及劉某在庭審中的陳述,盡管劉某當天飲酒不多,但其在事發經過時就看到飯店員工正在拖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注意腳下濕滑且注意避讓,對自身人身安全盡到一定注意義務。故劉某的受傷,與其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識有一定關聯,其對傷害結果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綜合本案案情,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大小,法院判決由原告劉某自行承擔30%責任,被告飯店承擔70%責任。判決后,雙方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

經營者應盡力為消費者營造良好、安全的消費環境。營業時間內,盡量不使用或不將腐蝕性過強的清潔用品放置在消費者可能觸碰的范圍內。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區域采取必要、合理的防范、警示措施,確保經營場所內無安全隱患。

每個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都應當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注意義務。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聚會時一定要控制好飲酒量,結合自身身體情況量力而行,確保自身安全,以免造成人身損害。在遇到濕滑地面時,要注意腳下安全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