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為雙十一購物節主播直播帶貨能大賣,但銷量大幅下滑,遠低于銷售預期,由此產生滯銷的大量庫存。為此,廠家張某訴至法院,要求主播郭某支付160萬余元的加工費。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加工合同糾紛,并最終判決主播郭某承擔80%的責任,賠償張某132萬余元。

2021年7月,主播郭某與廠家張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張某按雙方確認的面料和工藝負責生產,郭某則負責銷售合作生產的產品庫存,產品供貨價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后,郭某為張某直播帶貨,剛開始兩個月每月銷售額逾70萬元。見產品如此暢銷,雙方士氣高漲。郭某在微信中催促張某“加速生產啊老板”,張某也表示“抓緊生產,讓老板娘舒舒服服地大賣一場”。

但雙方猜中了開頭卻沒猜中結尾,雙十一的直播銷售額急劇下滑,最終定格在24000余元,與前兩個月銷售額相比降幅將近三十倍。張某遂催促郭某抓緊賣貨,郭某則不承認貨品是其所訂制。

2022年8月,郭某的員工在張某出具的統計單上簽名,并備注“庫存已盤點無誤”,該統計單上載明了庫存產品的名稱、數量以及金額等。因庫存產品直播銷售數量不佳,郭某也減少了對該產品的直播時間。后又經過一年的直播銷售,截止張某起訴時,尚余庫存商品價值160萬余元。

審理中,郭某辯稱,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并未實際履行,其僅為代理銷售,并非買方或委托加工方。其從未確認過產品款式和數量。催促生產雖然屬實,但張某明知銷售數量下滑仍盲目生產,責任在張某。雙十一期間銷量下滑主要因為當時直播賬號涉及敏感詞和違禁操作被封號了。但雙方并未對直播場次、頻率做過約定,好賣就多播,不好賣就少播,其也仍然在為張某直播帶貨,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相關產品款式經雙方共同挑選,生產計劃亦由張某告知郭某。結合合作協議與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雙方之間既非交付產品、支付報酬的承攬關系,亦非負責銷售的委托關系,而系由雙方確認產品花型、面料,由張某生產后再由郭某銷售的合作關系。

從雙方實際銷售金額、庫存金額以及前期銷量趨勢看,張某為履行合同而備貨采購的材料符合當時的銷售預期。造成產品庫存的原因系郭某一方銷售不力所致,對此郭某應當承擔對庫存產品的銷售責任。但張某采購原材料偏多也是造成庫存的因素之一,酌情郭某應承擔80%的責任。最終判決雙方的合作協議解除,由郭某賠償張某132萬余元,并由張某返還等值庫存產品。判決后,郭某不服上訴,南通中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及直播行業的發展,直播帶貨已成為重要銷售模式,直播主播也成為眾多商家追捧的對象。但商家與主播之間也因合作模式約定含糊、權利義務分配不明容易導致糾紛。該案承辦法官提醒,在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時,建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尤其需要對選貨、定價、版權以及庫存處理做出約定,避免產生后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