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源于我國古代婚姻習俗中的“六禮”,不僅是兩個家庭聯姻的象征,也寄托著新人對未來生活的美好期許。然而,如果當事雙方未婚同居卻分手,彩禮是否應當退還?近日,靖江法院對這起婚約財產糾紛作出了判決。

基本案情:

小印(化名)和小楊(化名)通過網絡結緣,兩人漸生情愫并開始同居生活。2022年,小印為表示締結婚約之誠意,花費25000元為小楊購置“三金”飾品,并向小楊及其母親交付彩禮58000元。次年,兩人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儀式并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段時間后,小印發現小楊不僅隱瞞婚史,還負債十多萬元,雙方關系由此惡化。2023年4月,雙方將 “三金”首飾全部變賣,所得價款悉數轉入小印賬戶。對于58000元的彩禮,雙方各執己見。小印認為,自己支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與小楊建立婚姻關系,現上述目的已無法實現,且給付彩禮已造成自己經濟困難,小楊理應全額返還彩禮。小楊及其母親卻認為,小印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且彩禮早已經用于雙方租房等日常生活開支、數額較小,不會造成小印及其家庭經濟困難。另外,對于未能登記結婚小楊亦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不同意返還彩禮。

裁判結果:

靖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印以與小楊締結婚約為目的給付彩禮58000元,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確已共同生活、居住,目前雙方均不同意登記結婚,但雙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另一方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后果存在全部過錯。同時,小楊母親雖然辯稱彩禮58000元已用于小印和小楊的同居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最終,靖江法院綜合多方因素,酌情確定由小楊及其母親返還小印彩禮26000元。

法官說法: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按照農村的一般習俗,婚約一方會向對方或對方親友贈送訂婚禮物,俗稱彩禮。彩禮在我國許多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婚約的解除引發的彩禮返還糾紛,長期以來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難點問題予以規范。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應綜合考慮彩禮的具體范圍、數額、實際使用情況、男女雙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以及各自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具體到本案中,首先,雙方當事人從舉行結婚儀式到發生矛盾、變賣“三金”,時間較短,且雙方既未孕育子女,對后續的工作、生活也未能形成一致規劃,給付彩禮的目的已不能實現。其次,雙方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再者,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過錯原因歸屬,再結合小印實際支付的彩禮數額,法院最終判決小楊酌情返還部分彩禮,平衡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做到了法理與情理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