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榮式,男,1963年1月31日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浙江省平陽縣。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16年12月28日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2020年11月13日該判決被撤銷,發回本院重新審判,2020年12月22日被釋放。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經本院決定被逮捕。2022年6月20日因嚴重疾病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2020)蘇0402刑初690號刑事判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罪犯陳榮式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因同案犯錢志剛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中院于2024年6月28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審理期間,陳榮式雙眼因2型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幾近失明,右眼于2022年8月份做完手術,視力僅0.3左右,左眼基本失明,故陳榮式于2023年3月21日以有嚴重疾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鑒定,經鑒定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案件生效后,由于鑒定時間已超過一年,詢問中院司法鑒定處后中院要求重新鑒定,故2024年7月15日陳榮式再次以有嚴重疾病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鑒定申請。經鑒定,陳榮式患2型糖尿病。檢查見糖化血紅蛋白9.4%,血糖12.57mmol/L,血肌酐81umol/L,尿糖2+,尿酮體陰性。視力:右眼0.15,左眼手動。眼底檢查見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增殖期),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書面征詢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對罪犯陳榮式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9月6日書面回復,同意對罪犯陳榮式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可以對罪犯陳榮式暫予監外執行。本院經審查擬決定對罪犯陳榮式啟動暫予監外執行程序。如有異議,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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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