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行為規范、特別能戰斗的群體,這是一支追求卓越、頻創佳績的群體。作為省高院選定的“創建全省法院系統規范司法行為示范點”,市中院民二庭公正、高效地審理各類民商事糾紛案件,2006年收案、結案均為740件,結收案比100%,涉案標的5.82億元。今年年初,該庭被評為全省法院民商審判先進集體, 同時被市委政法委評為“十佳政法標兵單位”。 該庭女法官李玲繼2005年被評為全省優秀法官后,前不久又被評為市十佳法官。

小黑板上打磨法律明鏡臺

提及民二庭,全院干警大都有一個鮮明的感受,那就是這兒的學術研討氛圍特別濃,可圈可點的高層次調研成果特別多,規范審判實踐的指導性專題意見特別具體。三年來,數名干警編著或參與編著法學專著6部,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報》、《法制日報》等法學核心期刊和政法主流媒體上發表調研文章100余篇。

隨著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和新類型案件的不斷增多,法官們亟待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業務素質。民二庭為此建立了案件討論制度、業務學習制度,并在庭內設立了法律書架。而民二庭會議室的那塊黑板,就是法官們開設小型法律講座、演示案件爭議、梳理法律關系的主陣地。在不折不扣堅持合議庭研究案件的同時,民二庭的法官們經養成了對著黑板討論案件的習慣,法官們對黑板的感情也越來越深。在黑板旁,法官們充分交流法律見解,相互取長補短,案件的決策定案更加公開、透明,法官的業務水平得到潛移默化的增強。雖然13名法官均具有法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其中有5名法律碩士,1名徐州市拔尖人才,但對法律的信仰,使他們對于業務學習從不敢懈怠,在案件面前更不敢有絲毫輕率和自以為是。自20063月份起,該庭實行全庭討論案件制度,討論合議庭有分歧的、新類型的或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統一了執法尺度,提高了案件質量,200件一審案件僅一件因法律認識不同被省高院改判。

他們的專題調研也成果斐然。去年相繼完成了《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和對《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在徐州地區的實施情況的調查報告。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該調查報告并發出《關于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換證工作的意見》,要求市政府高度重視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工作。

審判臺上倡導誠信制裁違約

民二庭審理的案件,主要是人們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經濟糾紛,受理的一審案件標的少則上百萬元,大則數千萬元,與合同各方當事人經濟利益緊密相關。在審判活動中,民二庭的法官們倡導經濟交往中的誠信意識和美德,針砭違反市場交易規則和商業誠信的行為。他們注意發揮法院審判的導向功能,通過具體案件對實施商業欺詐、恣意毀約的失信行為予以否定,引導各類市場主體行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推動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

杜演文法官審理過這么一起委托合同案,被告為逃避承擔債務而銷毀了公章,想來個“死”無憑證,最后還是被判令承擔了還款責任和違約責任。

20048月,我市某商務公司與無錫一客戶商定為其購進一批煤炭并訂立了委托合同,商務公司員工王某收下無錫客戶的2萬元現金后,出具收條并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后商務公司遲遲未能買到煤炭,王某也于同年10月調離該公司。無錫客戶向商務公司提出退還預付金未果,將商務公司和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2萬元退款責任和違約金1000元。

商務公司先是向法院提出王某是私刻單位公章,單位并不知情并以此為由不同意承擔責任,開庭時又書面證明王某是私自使用單位公章。鑒于商務公司的說法自相矛盾,一審法院沒有支持其主張,認為王某系履行職務行為,判決商務公司承擔2萬元退款責任和違約金1000元,王某不承擔責任。商務公司上訴稱:其已在上訴前將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銷毀,王某與無錫客戶訂立合同的行為與公司無關,應由王某個人承擔責任。市中級法院認為,商務公司稱已將公章銷毀,該行為不能否定王某在作為其員工期間持公司印鑒與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具有職務代理的性質;而且,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采取積極手段保全和向法庭提供于己有利證據,商務公司要想證明王某沒有得到公司授權,應保留好造成其敗訴的關鍵證據“印章”,而其卻在上訴前將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銷毀,與正常邏輯不符。遂判決維持了原判。

法官不僅需要豐富的法學理論功底,熟悉國家現行法律,更需具備對當事人訴訟行為正當性的判斷力,揭開被掩蓋的事實真相的洞察力,防止一些心懷叵測的當事人通過訴訟達到不正當的目的。2006年底,民二庭的法官們在處理某資產管理公司起訴的一系列案件中,抓住線索,查明其冒用他人名義惡意提起訴訟,損害國家利益,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避免了徐州地區近20個億的資產被不當追索。

為民路上情系和諧任勞任怨

對于法官來講,構建和諧社會不是宣傳口號,是扎扎實實處理好每一個案件來實現和諧。作為創建全省法院系統規范司法行為的示范點單位,民二庭不僅追求高結案率、更注重案件質量,力求使每個案件都能得到正確的裁判。為了早日平息當事人的紛爭,法官們全力以赴扶助弱勢當事人,不計個人得失,即使有時蒙受誤解和委屈,也無怨無悔。

2006511,在李清愛法官的多次細致調解下,睢寧縣種植戶張運化與縣某種業公司簽訂了補償協議,由種業公司一次性補償張運化水稻減產造成的損失1.5萬元,這一起持續二年的官司終于有了一個圓滿的了結。張運化慚愧地說:“李法官,當初我錯怪你了!”當事人對法官由誤會到感激的轉變背后,有著一段小小的故事。

張運化是睢寧縣官山鎮農民,承包村里45畝土地,20044月,他與睢寧縣一家種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農作物種子預約生產合同,種植由該公司提供的雜交水稻親本種子并由該公司負責技術指導。可是張運化經過半年的辛苦勞動,只獲得了畝產不足三成的收成。對于水稻產量偏低的原因,雙方各執一詞,協商未果,張運化起訴到法院,要求種業公司賠償其損失八萬余元。

一審審理期間,張運化患上腦血栓等多種病癥,經營的損失加上疾病的痛苦使張運化的情緒異常對立。在二審期間,主審法官李清愛了解到,張運化一家承包45畝土地,全家的希望都寄托在這塊土地的收成上,現在幾乎絕收的慘重后果令一家人的生活陷入絕境。李清愛在開庭后沒有急于判決,而是多次耐心做雙方的調解工作。而張運化對二審法官的工作不理解,認為是在拖延辦案,多次到中院信訪,經過院長、庭長在接訪時的耐心勸解,他才半信半疑地同意接受法官調解,李法官看到張運化的態度逐漸轉變后,立即抓住調解時機,加強說法疏導工作并專程趕到睢寧現場調解,終于使雙方握手言和,種業公司自愿補償張運化1.5萬元并履行完畢,緩解了張某一家的困境,使其生活有了著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