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高速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及機動車數量的迅速增加,在高速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相伴而來使得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呈迅猛增加的趨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管轄受理涉及滬寧高速及蘇嘉杭高速蘇州段區域內的所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近年來,該類案件從總體上講,數量居高不下,法律關系日趨復雜,審理難度不斷加大。為此,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對本院2013年度涉及高速公路方面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特點進行了系統的梳理,認真分析了發生該類交通事故的成因及審理該類案件的難點,并從法院角度提出一些應對之策和建議,以期對案件的審理有所幫助。

  一、涉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案件數量多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民一庭2013年審結各類民事案件1451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有733件。結案中,民一庭以判決方式審結477件,其中交通事故案件238件。在交通事故判決結案中,涉及高速公路方面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108件,占比45.38%,涉及死亡33件。上述數據表明,涉及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案件占據交通事故案件的半壁江山。

  (二)案件類型上涉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居多

  因高速公路屬于機動車全封閉行駛路段,要求機動車的行駛車速較快,所以在該路段發生交通事故,人員傷亡大、車輛毀損嚴重的情形多有發生。而對于財產損失賠償部分,機動車的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一般會對相關車輛及其他財產進行定損并確定賠償金額,事故當事人通常在公安交警部門的調解下就財損部分的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議,但對于人身損害部分,如是傷者,可能面臨之后的醫療就治等一時無法確定的問題、甚至涉及到傷殘等級及營養、護理、誤工期限的鑒定等問題,因間隔時間較長,且之后雙方事故當事人通常對賠償金額分歧較大,故各方均愿意選擇訴訟途徑解決爭議;如是死者,受害人家屬基于情感一般不會與侵權人在訴訟程序之前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且相關機動車的保險公司也可能考慮到面臨需要賠付巨額的保險理賠款,而訴前調解風險過大,故不同意訴前理賠,也希望通過法院來處理糾紛。基于上述原因,大量涉及人身損害賠償類型的案件涌入法院。

  (三)訴訟主體眾多,其中外地當事人比例不斷攀升,庭審時出庭人員呈現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居多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除肇事車輛駕駛員作為直接侵權人作為被告外,實際車主、駕駛員的用人單位或雇主、承保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車輛掛靠單位、車輛出借人、出租人等都可能成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承保機動車的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也可能加入被告的行列。特別是在高速公路上發生多車連撞、連環相撞的情形下,被告甚至能列十幾個;死亡案件中,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以原告身份起訴時,原告方的人數也可多達七、八人。可見,此類案件涉及的訴訟主體較多。因高速公路上外地過境車輛較多,涉及外地車輛的交通事故居多,有時出現原、被告雙方均為外地人的情形。據不完全統計,我院在處理涉高速公路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80%以上的當事人均系外地人。另,此類案件的訴訟標的一般較大,庭審時,事故當事人多聘請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案件結案形式上,以判決結案居多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結案無乎三種主要形式即調解結案、判決結案、撤訴裁定結案,但其中判決結案比例較大。原因在于,一方面,交通事故發生后,高速公路的公安交警部門會第一時間勘驗事故現場,并組織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保險公司參與調解,如雙方爭議不大,雙方愿意和解解決賠償事宜的,一般糾紛就會化解在公安交警調解階段;而進入訴訟階段的案件,往往是雙方分歧較大、矛盾無法調和的情形,另有保險公司提出在保險理賠金額上大打折扣的調解方案,而各當事人難以接受的情形,還有部分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違法簽訂風險代理協議,拒絕法院主持調解等等。另一方面,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只能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后缺席開庭審理并判決。上述多種原因,致使該類案件判決結案比例較大。

  (五)其他特點

  肇事車輛類型上,與普通公路上略有不同,從事經營性的重型貨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居多,導致死亡事故的比例也比較高。另,一些受害人經濟困難,事故發生后更是生活拮據,判決結果履行難。

  二、涉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人的原因。主要表現在行為人違反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如車輛駕駛員疲勞駕駛、超速、超載、違法停車、倒車逆行,擅自在高速公路上下車行走,醉酒、無證駕車,車輛未保持安全車距等等;車輛乘員方面表現為違法上下車、橫穿高速公路等;其他人如車輛維修人員表現為違法進入高速公路對故障車輛進行維修等等。

  (二)車輛的原因。主要表現為:1、將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違規駛入高速公路,后車輛發生輪胎突爆、車輛配件脫落、轉向失效、燈光失效、制動失效、后部反光表示不符合要求及機件故障等原因引發單車或多車交通事故。2、車輛裝載貨物不符合規定,超過限額上限。

  (三)氣候的原因。在高速公路上行車時,遇到霧、雨、雪、風等特殊天氣氣候,會使駕駛員的能見辨識能力降低,車輛難以控制,這樣的環境加大了交通事故的發生率。

  三、涉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中存在的難點

  當前,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法律規定已經趨于完善,但在審判實踐中,仍有不少細節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

  (一)部分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材料送達難度大

  如前所述,該類案件涉及的訴訟主體眾多,部分當事人戶籍地在外地,既無聯系方式又無明確的通信地址,有時其居住地、工作單位也經常變動,某些情況下肇事方還進行有意躲避,案件中只要有一個被告未能依法向其送達相關訴訟材料,庭審就無法按期正常開庭,案件就無法從實體上進行審查,使得法院只能窮盡各種方式無果的情況下采取公告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材料后再安排開庭,無形中拉長了案件的審限。

  (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難以查清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受害人的近親屬有權以原告身份起訴侵權人,訴訟中,法院需要依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核實各原告與受害人之間的身份關系,并查明有無遺漏必要訴訟當事人,如部分近親屬提供證據故意隱瞞受害人的家庭情況,便有遺漏必要訴訟當事人的風險。例如,我院受理一起同類案件,受害人有過二次婚姻并均育有子女的情形,現僅第二次婚姻中的配偶、子女及受害人父母來法院起訴,訴訟中,第一次婚姻中的子女申請以原告身份加入訴訟,本院才得以查明受害人的整個家庭關系。

  訴訟中,作為被告的當事人多以肇事車輛已出借、出租或轉讓直接侵權人,本人已失去對車輛的控制,故對受害人的損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進行抗辯;直接侵權人也會抗辯稱其系另一被告的雇員或員工,交通事故發生在雇傭期間或履行職務期間,其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雇主或用人單位承擔。但上述抗辯,各當事人均無相應證據佐證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出現該情形的原因主要是人們在進行機動車相關的商事活動時,對車輛買賣、租賃、使用等方面手續不規范,用工關系不明確,法律意識不強造成的。法院對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無從查明,使得認定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上有些難度。

  (三)當事人提供偽造、虛假證據的情況屢見不鮮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已成虛假證據的“重災區”,該現象嚴重擾亂了正常的訴訟活動,并有損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因城鄉二元化結構的差異,使得相關賠償標準不統一,促使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如虛假的勞動合同、誤工證明、個人收入證明、買賣機動車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戶籍性質證明等,以證明其在城鎮工作、生活、居住以及誤工收入減少情況。虛假證據涉及的主體具有多元化,包括當事人本人及其家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甚至包括一些事業單位和機關單位,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面對虛假證據往往也真假難辯,通常以對方當事人是否提出異議為審查標準,即使發現了虛假證據,法院多對虛假證據不予采信為由來消除干擾,很少對虛假證據提供者進行處罰,其實間接助長了此類不良之風。

  (四)事故事實無法查證,致使民事賠償責任難以確定

  因交通事故的突發性、瞬間性等特性,公安交警部門通過勘查現場后,如對事故發生的整個過程無法查實,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無法確認時,僅作出事故證明,而不對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作出認定。此類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后,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發生的經過作出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陳述時,因事故現場已不復存在,法官作為事故責任認定的非專業人員只能憑借備存在交警部門的相關材料對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大小作出分析判斷,據此確定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大小,無形中增加了審理的難度。

  四、涉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解決的對策與建議

  (一)積極與公安交警高速大隊展開協作、進行業務共建

  雖然法院與公安交警部門的專業職能不同,但處理交通事故的終極目的是一致的,即化解事故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沖突,使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均能得到保護。事故發生后,公安交警部門會第一時間奔赴現場,進行現場勘查、詢問當事人、查找證人以固定證據,特別是在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取證時,因其沒有其他人的唆使,其陳述往往能客觀真實的反映事故發生的整個經過,法院可以與公安交警部門溝通,共同確定詢問的重點和相關細節,并作好記錄,防止當事人在事后制造虛假證明來保全自己的利益。同時,交警部門可以要求涉事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確保本人在糾紛未處理完畢前不得隨意更改其個人的相關信息,如有更改,可直接向交警部門告知備案,這樣可以有效解決法院訴訟材料送達難的問題。交警部門在事故審查初期查明實際車主、被掛靠人等的有效的聯系方式、聯系地址、工作單位等,便于法院在審理環節查明責任主體。雙方進行協作、業務共建的形式,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將各自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各自的成功經驗進行積極有益的交流,學習好的做法,對出現的問題予以糾正;也可以定期以重大案件討論會的形式,針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廣泛深入交換意見,輔助公安交警人員正確認定事故責任,減少事故無法認定案件的數量,同時也能提高法官辦案人員對事實查實不明的事故的責任認定能力。

  (二)加強與保險公司溝通,建議保監會加大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力度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往往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在訴訟中多不配合法院調解或提出在應付保險理賠款基礎上打折的方案。為解決此類問題,法院應積極與保險公司加強聯系,可以采取講座、走訪保險公司等多種形式,幫助保險公司分析理賠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合理的建議,更新其運營理念,督促其擔當社會責任,爭取調解認同并積極主動的參與調解,實現效果雙贏。同時保持與保監會的信息溝通,建議保監會建立對各保險公司的考評機制,將誠信信息納入其中,督促各保險公司做到誠信理賠。

  (三)深化與醫療機構、鑒定機構的合作

  涉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特別是涉及到人身傷害類型的案件,很多關鍵性證據均來源于醫療機構和鑒定機構,而其中包含的一些專業領域的知識和問題,承辦法官往往無所適從。法院應與醫療機構、鑒定機構建立聯動機制,對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相關機構,避免單方委托鑒定,提高對鑒定意見的采信率。

  (四)建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件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綠色通道

  高速公路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后果極其嚴重,群死群傷現象時有發生,經濟損失往往是普通公路上同類交通事故的好幾倍,而因高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家庭經濟困難、遭受重大損失的受害人,到法院尋救司法救濟起訴侵權人要求賠償損失時,常常因無力或暫時無力交納案件訴訟費用而被拒之司法大門之外,其正當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甚至有縱容侵權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的嫌疑。法院可以為該類案件設立專門的訴訟費用減免綠色通道,對符合減免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快速辦理相關緩、減、免交手續,確保有經濟困難的老百姓敢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當事人應提交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比如當事人需要提交本人或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本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證明等,材料由法院立案庭初審、主管副院長復審、院長審批簽發的一條龍審批環節,嚴控把關,使該項制度真正落實到需要司法救助的當事人身上,保證其及時行使訴權。

  (五)依托小額訴訟程序,快速、及時處理案件

  對于涉案標的不大、事故責任明確、法律關系簡單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件,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快速解決雙方的爭議。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比簡易程序更為快捷、簡便,可以做到即時開庭或調解,開庭地點也不拘于法庭,可以到高速公路公安交警部門辦公地點、當事人工作地點或居住地亦或事故發生地等等,由此使得案件審限大大縮短,又為當事人節省了訴訟成本,有利于實現司法的大眾化,使小額糾紛的當事人能夠“接近正義”,獲得司法救濟。

  綜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糾紛,與其他侵權類糾紛相比較,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沖突表現的更為激烈,矛盾更為難以調和,因此處理好此類案件,仍然需要我們大膽突破、積極探索新的方法和對策,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