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審理好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統一執法尺度,江蘇高院民一庭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形成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發,供全省法院參考。

  近年來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數量增幅較大,審理中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為妥善審理好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統一法律適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調研和綜合論證的基礎上,就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的一些疑難問題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級法院參考。需要說明的是,本指南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執行異議之訴作出解答,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規定的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將另行研究并適時作出疑難問題解答。

  1、受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符合哪些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以及《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后、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三)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

  (四)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六)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即執行標的物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標的物不能是同一標的物。

  (七)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根據 《 民訴法解釋 》 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由執行法院管轄。對于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委托執行的案件,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由作出中止執行或駁回異議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3、如何確定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職能分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與作為執行依據的原生效法律文書無關。因此,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在人民法院內部的職能分工,并不取決于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法律關系,而應當根據案外人提出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的性質及法律關系,由相應的審判庭進行審理。

  4、針對哪些執行依據的執行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不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還包括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公證機關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在人民法院執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后,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不服裁定,且其異議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無關的,均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5、對訴訟保全措施能否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訴訟保全裁定不服的,應當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6、案外人能否針對輪候查封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登記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因此,在登記在先的查封被解除或執行完畢之前,輪候查封并不能實際產生查封的效力,案外人不能針對輪候查封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只能針對首查封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果案外人堅持針對輪候查封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7、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如何確定其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的訴訟主體地位?根據 《 民訴法解釋 》 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的訴訟地位應當根據其是否反對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的權利主張分別予以確定。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法對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表明意見的,應當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8、案外人不服執行異議裁定,能否單獨提起確認之訴?執行過程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并可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同時提出確認其實體權利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單獨提起確認之訴。

  案外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單獨提起確認之訴的,不能產生阻卻執行的法律效果。如果案外人既要單獨提起確認之訴,又要對執行產生影響,就應當向執行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確認之訴案件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對訴訟標的物是否被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進行審查,以防止案外人通過確認之訴惡意串通規避執行、侵害債權人利益。在訴訟標的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情況下,當事人在確認之訴案件審理中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原則上不予準許,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

  9、案外人不服執行異議裁定,能否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一并提出給付之訴的訴訟請求?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同時提出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標的物或支付違約金等給付之訴的訴訟請求的,因其與阻卻執行的訴訟目的無關,不屬于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范圍,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應當不予理涉,案外人可以就此另行主張權利。

  10、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仲裁裁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如何處理?執行過程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仲裁裁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享有所有權等實體權利并要求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對仲裁裁決已經確認案外人享有所有權等足以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的,原則上應當支持案外人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但如確有證據證明案外人并不享有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或者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妨害執行秩序情形的,對其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應當不予支持。

  上述所指的查封、扣押、凍結包括在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和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

  11、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如何處理?執行過程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文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享有所有權等實體權利并要求停止執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一)另案生效裁判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裁判執行標的權屬歸于案外人,或者向案外人返還執行標的的,原則上應當支持案外人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如果申請執行人認為該生效裁判文書內容錯誤,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

  (二)另案生效裁判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除前項所列合同之外的債權糾紛,裁判被執行人向案外人履行債務、交付執行標的的,因案外人所享有的僅僅是債權,而非物權,并不因此享有足以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故對其提出的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應當不予支持。但案外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規定的不動產買受人或商品房買受人,且其享有的債權符合該解釋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對案外人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上述所指的查封、扣押、凍結包括在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和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

  12、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案外人既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又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時如何處理?案外人既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又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僅對執行標的異議進行審理,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不予理涉。對于案外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復議。

  13、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發現人民法院在執行異議裁定中對救濟途徑告知錯誤的,如何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過程中,發現案外人系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而執行部門在執行異議裁定中告知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向案外人、申請執行人釋明通過執行復議或執行監督程序解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過程中,發現案外人系針對執行依據提出異議,即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而執行部門告知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向案外人釋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14、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期間執行程序終結的,如何處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期間,如果發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通過其他方式得到清償等新情況,導致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向案外人釋明撤回起訴;案外人不同意撤回起訴的,裁定終結訴訟。案外人如果要求對執行標的確認所有權的,應當向其釋明另行提起訴訟。

  15、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作為執行依據的原生效法律文書被提起再審的,如何處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被提起再審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中止審理,等待再審案件的處理結果決定繼續審理還是終結訴訟。

  16、案外人系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其針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如何處理?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尚未取得商品房產權,其所購商品房被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產強制執行的,商品房購買者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相關規定,以其享有的權利足以排除執行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在執行異議被駁回后,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時,經審理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且已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

  (二)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

  (三)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案外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其中 ,“ 案外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 是指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案外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均無用于居住的房屋。

  (四)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17、案外人系被拆遷人,其針對登記在被執行人(拆遷人)名下的房屋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在拆遷人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對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拆遷安置房進行強制執行的,已經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案外人)在執行異議被駁回后,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經審理確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經簽訂合法有效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且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拆遷用房的具體位置、用途,能夠明確指向執行標的的,因其已享有足以對抗第三人的特殊債權,對被拆遷人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18、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購買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房屋實施預查封的情形下,案外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房屋,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如何處理?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據此,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案外人除了可以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外,不得提出解除合同等其他訴訟請求。因此,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購買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房屋采取預查封措施的情形下,案外人請求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合同返還房屋的,不能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必須先行提出解除合同之訴,在合同依法解除后方可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提出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

  19、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為由主張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如何處理?人民法院針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存在借名登記關系,其系房屋實際所有權人為由,請求對該標的物停止執行并確認所有權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是案外人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只是名義產權人、案外人才是真正產權人,且不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在此類案件的審判實踐中,要對借名登記關系成立與否從嚴審查,防止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以此為由逃避債務、規避執行。

  20、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發現執行標的是違法建筑的,如何處理?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經審查發現該執行標的是違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對該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1、購買特殊動產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停止執行的,如何處理?人民法院針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船舶等特殊動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在查封前已經購買了該特殊動產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對該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經審理具備下列條件的,對案外人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一)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機動車、船舶書面買賣合同;

  (二)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向被執行人支付了全部價款;

  (三)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實際占有并使用該機動車或船舶;

  (四)案外人對未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沒有過錯。

  22、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機動車掛靠經營關系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停止執行的,如何處理?根據我國對道路運輸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機動車營運行業普遍存在掛靠經營的情況。掛靠經營的機動車在實踐中通常存在兩種情形:一是運輸企業出資購買車輛,將車輛運輸經營權轉讓給個人,由個人掛靠在運輸企業從事道路運輸;二是個人出資購買車輛,掛靠在運輸企業,以運輸企業作為車主辦理車輛所有權登記。因此,人民法院針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船舶等特殊動產標的物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掛靠經營關系為由主張停止執行的,應當區分情形處理。對屬于上述第一種情形的,機動車的名義所有權人與實際所有權人均為運輸企業,掛靠人僅享有機動車經營權,對其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應當不予支持;對屬于第二種情形的,存在機動車名義所有權人與實際所有權人相脫離的情況,如果經審理查明案外人確系執行標的物的實際所有權人的,對其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23、掛靠在承包人名下承攬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以其系工程款的實際債權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如何處理?人民法院針對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給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債權實施強制執行,實際施工人以其與承包人之間存在掛靠關系、其應享有工程款債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不予支持。實際施工人可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承包人主張債權。

  24、案外人以其享有建設工程優先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如何處理?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本質是以建設工程的交換價值擔保工程款債權的實現,也就是說,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只是一種順位權,不能達到阻卻執行的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對建設工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案外人不能以其對該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停止執行,而只能在執行程序中向執行法院提出優先受償的主張。如果執行法院以案外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對其主張不予支持的,由于優先受償權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需要在主債權確定、且符合優先受償權條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故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主張實現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案外人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執行。

  25、擔保物權人作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如何處理?擔保物權的目的是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擔保債權的履行,并不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擔保物權人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即使執行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影響到擔保物權人的權利行使,亦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行為異議,應當通過執行復議程序解決,擔保物權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執行法院以案外人不享有擔保物權為由對其主張不予支持的,由于擔保物權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需要在主債權確定、且享有擔保物權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故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主張實現擔保物權。案外人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執行。

  26、承租人作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如何處理?

  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承租人租賃的標的物被人民法院執行拍賣時,并不必然導致租賃權消滅,因此,承租人并不當然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果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賃權,承租人只是對執行法院要求其騰退房屋的執行行為有異議的,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行為異議,應當通過執行復議程序解決,承租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但如果執行法院否定承租人租賃權的成立或存續的,因涉及實體權利的爭議,承租人主張其享有足以阻卻執行的租賃權的,在執行異議被駁回后,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該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中,對承租人租賃權的認定應當區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一)關于租賃與查封的問題。承租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保全或執行措施之前已經與被執行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且已按約支付租金,并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應當認定為 “ 先租賃后查封”。此時,承租人享有的租賃權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 的原則,執行法院在對該租賃物采取拍賣等執行措施時,如果影響到承租人租賃權的行使,對承租人要求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承租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保全或執行措施之后,與被執行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認定為 “ 查封后租賃 “ 。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因此,承租人在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或執行措施之后取得租賃權的,不得以其租賃權對抗申請執行人,其主張停止執行的,不予支持。

  (二)關于租賃與抵押的問題。承租人在債權人設立抵押權之前已經與被執行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且已按約支付租金,并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應當認定為 “ 先租賃后抵押 “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執行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在對該租賃物采取拍賣等執行措施時,如果影響到承租人租賃權的行使,對承租人要求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承租人在債權人設立抵押權之后,與被執行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認定為”先抵押后租賃“。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承租人不得以其租賃權對抗申請執行人(即抵押權人),其要求停止執行的,不予支持。

  27、作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并未判決夫妻一方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法院以所涉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對夫妻共同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的配偶以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如何處理?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確定的債務人為夫妻一方,執行法院以所涉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而查封、扣押、凍結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以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提出異議的,是對人民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財產主張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在執行異議被駁回后,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但如果配偶一方未參加訴訟,生效裁判確認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配偶一方以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的,因該異議與生效裁判具有直接關聯,配偶一方只能對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配偶一方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28、申請執行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的,如何處理?

  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為由提起執行異議,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應當由案外人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對于審理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案件中的其他問題,同樣適用本指南中關于案外人停止執行之訴的相關規定。

  29、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如何收取?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照財產案件標準,根據當事人請求停止或許可執行的執行標的物的財產金額或者價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