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少年庭在開庭審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邀請吳江區陽光兒童成長幫扶社主任姚瑛作為未成年被告人小明的“代理家長”,以合適成年人的身份參與庭審。

  合適成年人制度是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色制度,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到庭時,可以通知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代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相關權利,以切實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作出了這一規定,吳江法院在涉少審判中堅持適用合適成年人制度,以此提升庭審的效果。

  據了解,2014年,被告人小明因犯盜竊罪被吳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不滿兩個月再次作案,又一次被提起公訴。在閱卷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小明的父母離異,父親忙于生計,對其缺乏有效的家庭監督,加上對繼母的仇恨,導致其自怨自艾,總是把自己的過錯歸咎于父母的不管不問。在開庭前,承辦法官與其父親通電話,當得知是因為小明的事情時,其父親直接掛掉電話,此后不再接聽電話。考慮到小明的實際情況,結合合適成年人制度的相關規定,少年庭邀請一直致力于未成年權益保護的姚瑛主任作為 “代理家長”參與庭審。在法官的主持下,姚主任與小明庭前有了接觸,通過交談了解了小明的家庭背景和成長環境。庭審過程中,姚主任在法庭辯論階段為小明作出請求法院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在法庭教育階段,姚主任告誡小明要吸取教訓,走好后面的人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