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審判是法院司法為民的重要形式,也是群眾零門檻獲取法律知識的有效途徑。今年以來,金湖法院采取定地點、定時間、定案件、定職責等措施,使巡回審判工作已逐漸形成制度化和常態化。上半年,該院共各類案件巡回審判84次,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為方便開展巡回審判,年初該院與各鄉鎮黨委政府協調,在全縣10鎮都設立了固定的巡回辦案點,并配備了音響、電腦、桌椅等基礎設施,既方便了群眾前來訴訟,又為群眾旁聽案件庭審創造了條件,從而保證了巡回審判制度的落實。與此同時,該院要求各業務庭根據審判工作的具體情況,從方便群眾出發,機動選取案件開庭地點,把法庭開到當事人家中、到工廠學校、到農民田間地頭,盡可能地滿足群眾的司法訴求。

  該院按照“庭鎮法治共建”的要求,每個審判業務庭與其聯掛鎮相對應,保證了每個巡回辦案點都能正常開展工作。同時要求各每周二、周四定期派人到其所聯掛鎮的巡回辦案點值班,有案審案,無審判活動的開展立案服務、接受群眾法律咨詢、普法宣傳。此外,該院還要求各業務庭,根據群眾需求或案件的具體情況,變更或增加巡回辦案時間,特別是在每年的農忙時節,對涉農案件能夠采取巡回審判的,一律進行巡回辦案,為群眾提供方便。

  為提高巡回審判的針對性和實用性,該院在巡回審判案件選取上重點突出,典型的或群眾關注、對群眾有普法教育意義的案件,贍養、撫養、賠償、離婚等案件,承包等涉農糾紛案件,盜竊等輕微違法犯罪案件。除以上案件外,該院要求各業務庭從便民、為民的角度出發,因案制宜,選取適當的案件開展巡回審判,力求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開展巡回審判目的在于增強群眾的法治意識和法治信仰,通過審理一起案件、宣傳一部法律、教育一方群眾,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大化。為此,該院要求各業務庭每次巡回審判庭審結束后,都要就地開展以案說法活動,把巡回審判與普法宣傳有機結合,不斷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該院法官還利用巡回辦案之機,還有目的性的組織基層人民調解員和農村的人民陪審員旁聽案件庭審,采取以審帶訓、身教與言教相結合的方式,提高了他們的專業素質和實際工作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取得了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