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來,江都法院在關聯執行案件激增的情況下,著力挖掘案件管理數據資源,優化執行案件整體協處進程,有力提高了執行效率。

  聚合執行。對于被執行人相同的批量、集團案件,指定專人進行辦理,有的放矢找準案件突破口,制定有針對性、可行性的和解方案,或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分配處置財產,并適當保留義務人本人及家庭成員生存必需的財產。

  合并執行。針對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執行地位互換、互負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的情況,指定專人統籌辦理,加強和解的引導和審查,引導雙方共同商討執行抵銷方案,保證雙方債權債務明確無爭,掃清執行障礙。

  能動執行。對于部分被執行人的附屬企業、投資商戶、配偶等利害主體另案申請執行而形成的關聯執行案件,雖不構成阻卻執行的合法事由,但仍納入緊密型關聯案件范圍。在尊重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利用局務會、執行長聯席會議等形式充分通案、跟蹤督辦、斡旋調處,確保一攬子并案協調。

  回訪執行。針對涉及贍養、撫養、扶養等帶有持續給付特點的被執行人相同的歷史周期性案件,指定原承辦人繼續回訪辦理,遵循原有執行方案快速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