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作為全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的吳中法院迅速啟動改革工作,結合審判工作實際,于近期先后試行三項措施,力求讓人民陪審員有更多話語權。

  試行“2+3”大合議庭制度。為提升司法裁判的合理性與大眾接受度、認可度,我院對婚姻家庭、繼承、鄰里糾紛等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矛盾復雜易激化的民事案件,重大或定罪量刑可能涉及社會倫理、公眾道德情感等刑事案件,矛盾尖銳的重審、再審案件,試行由2名審判員與3名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在一起繼承糾紛中,婆婆劉某某起訴兒媳徐某某、孫女徐某要求繼承兒子劉某的房產(chǎn)。由于徐某留學歐洲失蹤至今,劉某某之子患上抑郁癥跳樓身亡,依照情理,婆婆不應再往兒媳“傷口上撒鹽”;依照法理,其確實有權繼承兒子的遺產(chǎn)。我院在此案中首次使用大合議庭模式,選擇3名具有群眾工作經(jīng)驗的人民陪審員和2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為避免雙方庭審中情緒激動,還特意安排具備心理學專業(yè)資質的陪審員庭前安撫疏導,保證庭審順利進行。最終,法院綜合各陪審員的合議意見,遵從情法交融的原則,確定了原、被告各享有的遺產(chǎn)份額,雙方均表示服判。

  賦予陪審員“一票提請權”。為保障人民陪審員的參審權利,陪審員在合議中與法官或合議庭多數(shù)意見不一致時,有權堅持自己的意見,并根據(jù)案件情況選擇將案件提交院(庭)長審核、法官會議討論或直接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在李某訴吳中工商局行政處罰一案中,李某對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請求法院撤銷。合議中,2名審判員均認為工商局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但以行政處罰的方式作出工商變更登記,屬于適用法律不當,涉訴行政處罰應予撤銷。但人民陪審員認為該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駁回訴請。根據(jù)“一票提請權”機制,合議庭將該案提交法官會議討論,法官會議肯定了陪審員的意見。

  探索陪審員聽案議審機制。對于事實認定存在疑難之處或多種可能性的普通程序案件,邀請一定數(shù)量的人民陪審員組成陪審團,全程旁聽庭審。在庭審之后、合議庭評議之前,由聽審的陪審員根據(jù)庭審直觀感受、生活常識、經(jīng)驗閱歷等發(fā)表對案件事實的看法與意見,供合議庭評議參考。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殷某稱其在近四年中11次出借現(xiàn)金給某建筑公司分公司,最后合并成一張總的借款憑證,并由分公司負責人姚某簽字,加蓋分公司印章確認。姚某對借款事實全部認可,但總公司抗辯稱借款事實虛假,即使存在借款,也應系姚某個人借款。審理中,合議庭邀請5名陪審資歷較長、經(jīng)驗閱歷豐富的人民陪審員旁聽,庭審后5名陪審員從借款合意、款項交付、憑證形成、資金去向等多個角度發(fā)表了各自的意見,為合議庭認定事實提供了不同的方向和啟發(fā)。經(jīng)評議,合議庭就該案事實認定很快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