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者,《說文》中的假借意指正確的、規范的。常見的引申意多指修養修為、品性高尚、文蘊深厚。

“俗”者,《說文》本意“習也”,指某種事物經由大眾通過長期實踐而認定形成。其衍義多類,常見有二,一是大眾化的、最通行的、習見的;一是趣味不高,令人討厭的。

釋“雅”“俗”之意,表象貌似與法官之職業無關,但究其源、析其意、思吾職、悟己任,以為則大有關聯。尤其是在教育整頓學習過后,更覺應有所思有所求。

作為法官,讓人民群眾感到公平正義是首要職責,實現這一職責,法官自身的修養就須有所“雅”有所“俗”,有所不“雅”,有所不“俗”。

以和藹親和的態度對待當事人,顯出自身的人格修養;以高效便捷的工作對待當事人,顯出自身的品行品德;以優質公平的效果對待當事人,顯出自身的高尚追求;以任勞任怨的作風對待當事人,顯出自身的豐厚底蘊,這應是倡導之雅,可謂高之雅,此雅也必會為群眾所接受所認可。熟知群眾之習慣、知曉群眾之所需,是法官尤其是基層法官必須掌握之“俗規”;通曉群眾之言意、熟用群眾懂之專業術語,是法官必須掌握之“俗技”;群眾認可的辦案方法,解決問題的工作思路,是法官必須掌握之“俗道”。此乃應倡導之“俗”,此“俗”亦謂“接地氣”、“貼近群眾”,定普受歡迎。

清冷待人,以“官威”展現所謂清雅;不屑瑣案,以“大才”展現所謂文雅;疏離泥土,以“坐堂”展現所謂高雅,不問世事不盡職責,此非“雅”而為劣,假雅掩劣。紙醉金迷,追求所謂現俗;虛而不實,適應所謂流俗;不規不矩,追求所謂習俗,乃絕非法官應思應求之“俗”,此非俗而惡。“劣雅”“惡俗”相于人民的法官,必摒之必棄之。

厘清“雅”與“俗”,促我等法官在今后之中,以雅言俗聲解群眾之俗紛,以不俗手成就高雅事,秉持蓄雅氣、不俗陋,踐行人民法官的初心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