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立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對接的醫患糾紛解決機制,實現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對接,整合社會力量妥善處理和化解醫患糾紛,11月21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司法局共同出臺意見,建立醫患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機制。


  依照該意見,淮安市各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是訴調對接工作的職能部門,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指導,接受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經醫調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醫調組織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確認,出具司法確認書。醫調組織調解醫患糾紛、法院出具司法確認書均不收取費用。


  醫調組織受理糾紛后,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人民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引導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對適宜調解的糾紛,登記立案前和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經當事人同意委派或委托醫調組織進行調解。委派調解達成協議的,醫調組織應將調解協議送達雙方當事人,并提交法院備案。委派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醫調組織應當將當事人的起訴狀等材料已送回法院,法院應依法登記立案。委托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醫調組織應向法院遞交調解協議,由法院審查并制作調解書結案。委托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醫調組織應將當事人的起訴狀等材料退回法院,法院應及時轉入審判程序。訴前醫患糾紛經醫調組織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或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就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發生爭議的,醫調組織應引導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該意見還規定了協助調解程序的內容,法院在醫患糾紛審理、執行或處理申訴信訪中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醫調組織指派調解員協助調解。醫調組織收到邀請函后應根據法院要求及時選定調解員,協助審判人員開展調解工作。協助調解中,法院相關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案件處理結果的裁判文書告知醫調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