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江蘇省能源局局長陳勇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陳勇當庭表示不上訴。

  南京中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陳勇利用其所擔任的江蘇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基礎產業發展處助理調研員、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能源處助理調研員、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處副處長、處長、江蘇省能源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便利,在能源項目的核準批復、備案請示、電力設備采購招投標等事項上為有關公司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12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905萬余元。案發后,被告人陳勇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并配合辦案機關退繳了涉案贓款贓物。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陳勇受賄的數額和情節,考慮到其系自首,退繳全部贓款,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