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發(fā)布我省法院金融商事審判白皮書,對近年來全省金融相關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通報。其中,發(fā)生在市民與銀行間的糾紛成為關注熱點,法官提醒,當市民遇到銀行卡被盜刷、存款被盜取等情況時,應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可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權益。

  市民小陳2011年就遇到了銀行卡遭盜刷的煩心事,因為當天手機沒電收不到短信,等到小陳發(fā)現問題時,卡內20萬元已被人在廣東轉走。小陳趕緊拿著自己的銀行卡到公安機關報案,并在多方尋求解決方案無果后,將發(fā)卡銀行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確定了小陳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合同關系,并根據小陳的報案時間、銀行卡狀態(tài)認定20萬元的消費并非小陳個人消費,而是他人持偽卡進行交易的。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長朱亞男介紹說,法院認為,銀行在偽卡交易時沒有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導致了偽卡能夠從小陳的賬戶中取錢消費,銀行應當為自身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不過,在該案中,由于小陳本人在接到銀行第一筆扣款提醒時沒有及時掛失,對損失的擴大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此外,小陳也無法向法庭舉證說明是銀行原因導致的密碼泄露,他自己被判擔責六成,銀行方面則被判賠償小陳8萬元。

  相關法官介紹,類似案件中,法院對于責任比例的劃分主要看銀行、儲戶行為的過錯程度。如果儲戶在發(fā)現卡被盜刷后及時采取掛失、持卡報警等行為固定證據,可為維權提供保障。以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市民趙某的案件為例,趙某人在南京,銀行卡卻在天津被人取走了2萬余元。發(fā)現問題后,趙某通過3個步驟固定證據,為自己維權提供了保障。首先,接到銀行扣款短信后第一時間撥打官方客服電話,確定自己賬戶確有取款行為,隨后口頭掛失、避免進一步損失;其次,由本人帶著卡片到派出所報警,報警記錄可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證實自己人在南京;第三,本人持借記卡到發(fā)卡銀行辦理解除掛失,并取出卡上所剩余款,以證實真卡確實在自己身上。

  法官同時提醒,市民務必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密碼,因個人過錯導致的資金受損,銀行方面不需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