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8月21日訊  2010年以來,全省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糾紛、企業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金融商事類糾紛案件持續攀升。隨著金融改革創新的提速,一些新型金融糾紛也開始不斷浮現。為此,省高級法院昨日對2010年至2014年江蘇法院金融商事案件審理情況進行了全面梳理,剖析金融糾紛成因,并針對金融運行中的不規范問題,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建議。

  新型金融糾紛增多

  記者在發布會上獲悉,2010年至2014年,江蘇法院共新收各類一審金融商事案件79.5921萬件,審結(含舊存)79.8045萬件,結案標的金額3642.627543億元。金融商事案件逐年遞增,結案標的金額更是大幅上漲。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金融商事案件19.5175萬件,比2010年增加52.32%,新收案件標的總額1543.463696億元,比2010年增長612.23%。“預計未來一段時期,隨著可能出現的企業利潤空間擠壓與落后產能淘汰交織、信貸規模調控與金融市場化改革交織等因素,金融商事糾紛仍將呈現持續高位運行態勢。”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張志平說。

  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至2014年審結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中,排在前五位的案由是民間借貸糾紛、金融借款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擔保合同糾紛。然而,伴隨金融機構多元化、直接融資比重提高以及金融創新步伐加快,涉典當公司、小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新興金融組織糾紛,涉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糾紛,涉資產證券化、供應鏈金融、征信評級、互聯網金融、私募基金等新興金融業態糾紛正逐步增多。

  同一個“坑”跌倒數次

  張志平在發布會上表示,法院在金融商事案件審理中發現,金融運行本身存在的諸多不規范問題頻發,值得引起高度重視。

  某小貸公司訴龔某、李某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然而經鑒定,《最高額抵押合同》上,“龔某”“李某”的簽名與龔某、李某的筆跡并不同一,《最高額抵押合同》不能成立。

  某小貸公司向某公司發放1500萬元高額貸款,后借款人下落不明,小貸公司訴至法院。承辦法官經實地查看發現,借款人成立后未實際開展經營,注冊資金轉入公司后第4天即從公司全部轉出。

  某P2P網絡借貸平臺民間借貸系列案件中,平臺假借網絡借貸名義,以高息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20余件批量案件被移送公安部門。

  回看近年來數以萬計的案件,糾紛、違規存在諸多高發地帶,同一個“坑”跌倒數次的現象屢見不鮮。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超越經營對象、地域、額度、經營范圍等金融監管的限制,合同文本不規范,融資成本脫離實體經濟承受能力,風險應對不規范等,成為金融商事類案件的高危地帶。

  為實體經濟“輸血”而非“抽血”

  “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為實體經濟'輸血'而非'抽血'。”這句話在此次發布會上多次被提及。“金融商事糾紛態勢是金融宏觀運行健康與否的'晴雨表',也是金融微觀運作規范與否的'顯微鏡'。”張志平表示,本著規范金融秩序、推動新常態下金融改革創新的初衷,省高院提出三條建議。

  加強金融企業風險內部控制,被放在了建議的第一條。省高院認為,金融健康運行的標準應當是有效防控風險。然而,從法院審理情況看,有的金融企業和金融從業人員盲目追求利潤,風險意識淡化。以貸款審查為例,傳統金融機構風控機制經過多年的積淀不可謂不全面,但面對并不真實準確的貸款申請資料,銀行在并非一無所知的情況下予以審批,骨子里是追求高增長而放縱了風險。

  對于出現短期資金困難但有經營前景的企業,省高院建議多作溝通協調,幫助企業度過難關,避免一刀切提前抽貸。財產保全范圍上,應根據保全對象有所區別,在滿足保全需要的基礎上,盡量避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此外,抓好外部有效監管,加大監管力度,健全完善金融監管部門定期溝通協調機制,也成為省高院力薦的“常規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