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執行線索難求的“三難”局面,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殷中華知難而進,悄然化解了一件件執行難案。

 

他,被百姓譽為“執行先鋒”。

 

他,2004年被評為鹽城法院百日辦案競賽先進個人,2005年被榮記個人三等功,2006年被評為“鹽城市首屆十大杰出青年法官”,2003年至2009年先后三次被表彰為“全省法院執行工作先進個人”。今年,又被表彰為鹽城市“首屆知名法官”。

 

了解殷中華的人都知道,他之所以獲得“執行先鋒”的美譽,不只是他獲得了諸多成績和榮譽,更是因為他敢啃、善啃“硬骨頭”!

 

“執行工作不能就案辦案、機械辦案,要靈活方式,注重技巧,講究藝術。”——殷中華日記

 

對進入執行局工作11年的殷中華來說,執行工作已是輕車熟路,但他卻時時提醒自己:要做人民滿意的執行法官,就必須不斷更新知識,創新思路,努力站在執行實踐的前沿。

 

200711月,孫某與肖某股權糾紛案調結后,肖某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孫某申請執行。

 

“這不是一起簡單的股權糾紛案!”殷中華了解到,這起股權糾紛背后,有6件關聯性案件。

原來,孫某與肖某共同出資設立的萬杰公司近期資金運轉困難,兩股東經營理念出現分歧,引發股權糾紛。得知公司內部出現矛盾,債權人紛紛起訴,并申請對公司的設備扣押,廠房查封、拍賣,公司陷入困境。

 

“要是法院真的把公司設備扣押了,公司毀了,50多位員工的生計也沒了。”肖某一臉沮喪。

 

一邊是應當依法保護的孫某的股金和6位債權人的債權,一邊又涉及到一個企業的存亡和50多位工人的生計。殷中華陷入兩難境地。

 

經了解,肖某確無履行能力,孫某經濟實力好、經營能力強并有意繼續經營公司。“如何執結萬杰公司系列案?”他一遍遍翻看案卷,查閱公司法和執行法律法規。

 

“引導肖某把股權轉讓給孫某,由孫某經營公司并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他大膽尋找執行突破口。

 

第二天,他與另外幾起案件的執行法官一起,把肖某、孫某和6位債權人全部通知到位。

 

“我們要求對公司的廠房和設備進行拍賣!”債權人擔心其債權得不到兌現。“我不同意把股權轉讓給孫!”肖某丟不下面子。

 

“無論是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還是挽救這家企業,這都是最好的執行方案。” 殷中華耐心分析,征求各方意見。

 

終于,肖某、孫某、萬杰公司和債權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萬杰公司系列案圓滿執結,公司起死回生!

 

“只有被法律嚇倒的,沒有被人嚇倒的,對付老賴要窮盡手段、用足措施。” ——殷中華日記

 

殷中華干執行的名聲漸漸外傳,慕名請求他執行的當事人越來越多。周某在2006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致殘,肇事者皋某拒不賠償。案件申請執行后,這個“老賴”便人間蒸發,周某的父母多次上訪。

 

2008年,市中院將該案指定建湖法院執行。經周某申請,殷中華接手了這個“燙手山芋”。

 

多次聯系皋某在阜寧某機關工作的胞弟,請其勸導皋某履行義務,均無果而終;連續兩個中秋、除夕之夜,蹲守于皋某老家附近,亦無功而返。

 

“怎樣才能打破目前的僵局?得設法把皋某搜索出來!”殷中華想到了張貼懸賞公告,執行方案得到了院領導的審批。

 

“過幾天是他母親生日。” 懸賞公告張貼后不久,一個知情人打來電話。“把人撞傷了不賠錢,哪來的道理?你們法官一趟趟跑也不容易。”

 

今年元月一個晚上,剛剛為其母親祝過壽的皋某被依法實施司法拘留。

 

“我沒房、沒車、沒錢,最多拘15天!”幾次釋法教育后,皋某仍無動于衷。

 

“你出賣房屋、轉讓車輛,故意逃避執行,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涉嫌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如仍不悔改,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看著殷中華正義凜然的神情,皋某的語氣軟了:“我還以為不履行義務拘留15天就沒事了,哪知道還觸犯了刑法,讓我與家人聯系,叫他們想辦法。”也許是懾于法律的威嚴,也許是因為殷中華的執著。

 

聽說要移交公安機關偵查,皋某在阜寧某機關工作的胞弟坐不住了,第二天便代皋某交納了15萬余元賠償款;皋某也主動悔過,請求原諒。

 

拿到執行款后,周某全家感嘆不已:“要不是殷局長,這筆賠償金可能泡湯了!”

 

“執行工作要剛柔相濟,因案制宜,情、理、法并用,疏、導、治結合。”——殷中華日記

 

去年5月底,高郵某制衣公司承攬了建湖天寶制衣公司5392lusG30款羽絨服的定作加工業務,服裝加工后,由天寶公司發貨給臺灣幸德爾公司。可合同履行期屆滿后,高郵公司要求將加工費從合同約定的232731元增加至383475元,否則不交付服裝。眼看發貨日期已至,天寶公司急了,反復協調無果后,向法院起訴,并提出先予執行申請。

 

“天寶公司不支付383475元加工費,就休想我公司交付羽絨服!”承辦法官李軍前往高郵協調時,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一口回絕。

 

此筆訂單貨值480萬余元,天寶公司一旦違約,不僅要承擔巨額賠償,還將直接影響其與臺灣公司今后的合作。建湖法院高度重視,安排執行經驗豐富的殷中華協助辦理。

 

認真分析案情后,殷中華認為該案符合先予執行條件。次日,他和承辦法官、法警一起奔赴高郵。在準備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前,再次向季某釋法。從合同的效力,天寶公司延遲履行義務的負面影響和法律后果,談到制衣公司自身加價行為的違法性以及可能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努力引導其主動履行義務。

 

“天寶公司383475元加工費一到帳,我公司隨即就送貨上門。”季某的態度有所轉變。

 

看到季某仍拒絕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殷中華態度堅定:“企業應依法、誠信經營,你公司的行為直接影響國內企業信譽,為避免擴大損失,如你公司今天仍拒絕交付服裝,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規定,依法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我本來準備多要些加工費,卻……只怪自己法律意識淡薄。”季某終于感悟到法律的威嚴,同意交付服裝。

 

一周后,天寶公司向法院贈旗致謝,還送來了臺灣公司的郵件。郵件中,臺灣公司對大陸法院和大陸法官的協調能力和辦案效率大加贊賞,表示今后將加強與大陸企業的合作。

 

這就是殷中華,執著于自己深愛的執行事業,在執著中不斷開拓創新,不愧是百姓心中的執行先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