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吳中法院對一名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采取處罰措施,依法對其罰款3萬元,25日,這名當事人主動到法院繳納了罰款。

  原告郟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將被告周某訴至吳中法院,稱周某總計欠其510萬元,請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欠款。在庭審中,當承辦法官按程序向郟某調查借款緣由及付款情況時,郟某言語極不文明,經法官口頭制止后,其離開原告席沖上法臺指責法官,法官責令其退出法庭,其仍拒不聽從,口稱:“……這個案子你判我輸,我就找你……”等侮辱、威脅性言語,影響案件正常審理,擾亂法庭秩序。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郟某在法庭內口出惡言、威脅法官,吳中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認定郟某的言語和行為已經擾亂了法庭秩序,鑒于其情節尚未達到嚴重程度,決定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處罰。郟某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服從處罰,并于昨日主動繳納了罰款。

  吳中法院民一庭肖仁剛庭長介紹,刑法對“擾亂法庭秩序罪”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8月24日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對該條文進行了細化規定,列明了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幾種情形。“這樣的修改,旨在提升庭審中對司法秩序的遵守和對司法權威的尊重。本案中的當事人行為雖未達到嚴重程度,但足以給大家提個醒:法律是大家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不僅在日常生活中,在案件訴訟中更要遵守。如果不依法辦事,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肖仁剛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