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服刑中積極改造、有明顯悔改表現的罪犯,依法實施減刑、假釋,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職責,也是社會關注的一個刑罰焦點。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年來積極探索審理此類案件的新方式,并依法大膽適用假釋制度,以人文關懷幫助刑釋人員順利回歸社會,精心打造出了減刑、假釋的“陽光審判”。

 

  從莊某的減刑建議——看三堂會審的效能

 

  長期處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揚州中院審監庭法官們體會到,此類案件涉及到法院、檢察院、公安三方。要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刑罰的正確執行,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改造方針,就必須有一套行之有效、能協調三方司法機關處理減刑假釋案件的規范。

 

  “無以規矩,不成方圓。”為進一步規范減刑假釋工作,在揚州中院的倡議下,由揚州中院牽頭并負責起草的《關于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實施辦法(試行)》,同時放到了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揚州市檢察院和揚州市公安局分管領導的案頭。不久,這份由三方認可、會簽并蓋章的減刑假釋規范性文件正式施行。

 

  該實施辦法的重心在于“規范”。在嚴格執行刑法、刑訴法、最高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司法解釋以及省院關于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規定的基礎上,結合該市減刑假釋工作的實際,《實施辦法》對罪犯的減刑、假釋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上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在程序上,不僅規定了目前全江蘇省最為嚴格的申報、審理程序,而且對報送及審理的過程、步驟及每個環節需要完成的工作和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都作了細致、嚴格的規定,從而更具有可操作性。

 

  罪犯莊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揚州市廣陵區司法局于2010年報送減刑建議書,要求對其減刑。揚州中院對照《實施辦法》審查后,發現其所申報的材料中缺少檢察機關意見,于是將該案材料退回,要求補齊后再行申報。

 

  記者注意到,該實施辦法的創新之處在于利用駐所檢察室可以同時直接接觸監所部門和罪犯的優勢與便利,全程參與對留所服刑犯的減刑、假釋工作。“將檢察機關在減刑假釋工作中的職能由事后監督轉變為事前和事中監督。通過市檢察院監所處向法院提出書面監督意見,以便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參考。”揚州中院院長時永才告訴筆者,“整個減刑假釋工作在實體上更加公正和公平,程序上更加公開和透明,杜絕了許多違法和違規現象的產生。”

 

  “嚴格執行規定,程序上杜絕暗箱操作,切實依照罪犯的認罪悔罪態度和參加教育勞動改造的表現決定是否給予減刑、假釋及減刑的幅度,做到規范化、透明化。”這是揚州中院與檢察院、公安局共同向留所服刑犯作出的承諾。

 

  從趙某的減刑建議——看這里設置信箱的通道

 

  “有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辦法還不夠,為確保讓減刑假釋工作透明公正,我們必須‘完善異議人提出異議的途徑’。”揚州中院審監庭庭長朱建朝指著看守所墻上掛著的減刑假釋意見箱對記者說道,“這就是我們在看守所內人員與人民法院之間建起的一條關于減刑假釋工作的綠色通道。”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于20051116以被告人仲某犯挪用公款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仲某不服,提起上訴。揚州中院于200659作出終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判決生效后,因仲某患有風濕性心臟病等疾病,廣陵區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經數次延長監外執行期限至今。揚州市公安局于2009120提出減刑建議書,但揚州中院審理并聽取有關人員反饋的信息后認為,由于仲某尚處于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故裁定對其不予減刑。

 

  朱建朝還向記者講述了一起案件。20094月,揚州市公安局認為罪犯趙某在被監管期間,能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認罪服判,積極改造,奉獻社會,服務大眾,確有悔改表現,建議揚州中院對其減刑。揚州中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在法院審查期間,趙某在監室與同監室其他罪犯發生打斗,同監人員通過減刑假釋箱將信息反饋至法院,揚州中院查實后即要求揚州市看守所將其申報減刑材料撤回。

 

  “此前看守所內在押人員如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有異議,需通過我們或打電話反饋信息,都需要經過中間環節。”揚州市看守所工作人員向筆者介紹。而如今,在揚州中院轄區內所有看守所的墻上,減刑假釋意見箱都被釘在最顯眼的位置。作為確保減刑假釋公示制度發揮實效的措施之一,該院專門制定了減刑假釋意見箱操作流程,廣泛征集意見,明確專人負責。這批減刑假釋意見箱鑰匙則由揚州中院刑一庭刑事組負責保管,保證意見箱的相對私密性,維護異議人權利。每次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以前和減刑假釋案件公示期滿以后,由法院安排專人開啟意見箱,了解看守所內異議人對案件的看法,對取回的信件進行分類處理,對舉報和意見進行調查核實。

 

  從唐某的減刑建議——看這里減刑聽證的透明

 

  “我覺得現在減刑比以前更嚴格了,但是更加公開透明,我對減刑期沒有異議。”在儀征市看守所“揚州中院罪犯減刑聽證會”現場,罪犯唐某作出表態。

 

  20073月至7月間,被告人唐某伙同王某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以借為名,先后向十余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合計500余萬元。2009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判決生效后,唐某經批準留儀征市看守所服刑。服刑期間,唐某接受改造,遵守監規,多次被評為“文明個人”,在勞動改造的過程中,開動腦筋,建議監所購進稻米,舂出米來供人員食用,稻殼用來喂豬,節約并爭創經濟效益明顯,他還主動攬下碾米、養豬、打掃衛生等生產任務,多次受到表揚和獎勵。因此儀征市公安局建議對唐某減刑十一個月。而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據《關于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實施辦法(試行)》中“減刑一般不超過刑期六分之一”的規定,建議對唐某的減刑幅度控制在六個月內。

 

  由于執行機關與檢察機關就罪犯唐某減刑問題存在分歧意見,揚州中院在儀征市看守所召開了罪犯減刑聽證會,就罪犯唐某的減刑問題進行了公開聽證。聽證會上,執行機關與檢察機關就罪犯唐某減刑問題存在分歧意見,公安(執行)機關和檢察機關分別就罪犯唐某的悔改表現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就擬減刑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聽證會還充分聽取了唐某本人及其同監房罪犯代表的意見。聽證會后,合議庭進行了合議,在綜合各方意見后,認定罪犯唐某的悔改表現構成“悔改表現突出”,并最終裁定將其刑罰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

 

  “公平、公開、公正!看到唐某能夠依法減刑,我們更要好好悔改。”罪犯唐某的減刑案件也對留所服刑的罪犯產生了很大震動,對促進他們真誠悔罪、積極改造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有陽光就有希望

 

  對于高墻內的服刑犯來說,每一縷透進高墻的陽光都會喚起他們重新做人的希望。春節前,揚州中院的法官們來到轄區內的儀征市看守所,對該所上報審批的留所服刑犯減刑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為新春來臨之際高墻內的服刑犯們帶來了陣陣暖意。

 

  揚州中院院長時永才介紹,該院一直致力于提高減刑假釋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做到減刑假釋工作100%公示,100%提審罪犯本人,100%征求其他(同監房)罪犯意見;對上級文件規定必須聽證的案件100%聽證。記者了解到,該院近年來在有關政法部門的配合下,依法公平公開公正適用假釋制度,并已體現出諸多益處:一是有利于提高犯罪人改造質量;二是有利于展現刑罰制度的人文關懷精神;三是有利于促進監所安全管理;四是有利于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揚州中院還通過定期或隨案對意見箱的清理,加之提審、核實、聽證等程序和手段,可以更加客觀、全面地掌握減刑假釋工作中的信息。由異議人通過信箱直接反饋信息,也有助于為做好減刑假釋工作征集群體智慧,集思廣益,提高不斷完善、創新的可能性。

  

  相關鏈接

 

  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后,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附條件地提前釋放的一種執行刑罰制度。犯罪分子被假釋后有一定的考驗期限。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發現有未判決的漏罪等,就要撤銷假釋、重新收監,或執行原罪余刑、或“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