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通11月14日電 今后,對發生在江蘇南通地區影響較大的企業系列債務訴訟、執行案件,將由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統籌協調。今天,南通中院在江蘇率先出臺《關于為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行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2009年以來,南通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16246件,占借款合同案件的65.89%,涉案總金額達20.84億元。

  南通中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發現,因中小企業資金面的緊張直接推高了民間借貸的利率,民間高利放貸現象十分突出,約定利率一般為月息5%,最高達到16%,如逾期不還,罰息甚至高達20%,而各種名目的放貸機構層出不窮,全市未經批準以典當行名義從事民間放貸業務的接近200家;當夫妻離婚訴訟以及同一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分配時,不少當事人就刻意與案外人串通,試圖通過虛假訴訟的形式瓜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參與執行財產的分配;放貸人一般存在“兩本賬”,一本賬不注明利率、借期,另一本賬則在放款時預扣利息或者到期后將利息計入本金,在此基礎上再利滾利計算,大多數債務人不堪高利重負。此外,民間借貸往往還伴隨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賭博、虛假注冊等違法犯罪活動,眾多放貸人血本無歸。

  而此類案件的審理,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事實查清難,法律適用難,案結事了更難。

  “民間資本是民營經濟發展的助推劑,加強對民間借貸市場的監督、規范,引導民間資本合理配置,保護合法民間借貸,打擊高利放貸盤剝企業的行為,對于促進南通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尤為必要。”南通中院院長馬志相深刻認識這一點。為此,他率隊專程趕赴溫州,就民間借貸問題進行實證調研,并與當地法院、黨委政府等部門進行廣泛交流,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深入南通部分中小企業調研,先后歷時3個多月,最終出臺該《意見》。

  據了解,《意見》共15條,提出重大案件實行集中指定管轄、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審慎靈活運用訴訟保全措施等15項重要司法舉措,其中針對中小企業最大的瓶頸之一的“融資難”問題,要求堅持“以疏為主,疏禁并用”的原則,統一企業借款糾紛的裁判尺度。對于個人或單位之間以自有資金非經常性發放貸款的,應認定為合法借貸,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利率幅度內的,不做無效合同處理;對于經常性放貸甚至以此為業者以及約定利率過高,明顯屬于高利貸性質的,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約定利息予以收繳,以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