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是江蘇省的支柱產業,也是吸納資本和勞動力較多的產業,建筑市場與房地產市場、民間借貸市場、勞動用人市場緊密關聯。隨之而來的是,建筑市場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建設工程合同案件收案數量和訴訟標的額不斷上升。

  2014年,江蘇全省法院共受理和審結建設工程合同案件14671件、13705件,同比分別上升3.23%和15.29%。2015年1月至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和審結11269件、9114件,同比分別上升13.31%和9.95%。2014年全省法院一審建設工程案件的標的額總計1119401萬元,比2013年上升48.15%。2015年1月至8月,標的總額達916727萬元,同比上升46.8%,平均每件案件標的額達100萬元。

  “建筑業吸收了大量的農民工就業,但由于建設工程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造成許多農民工辛苦一年往往還拿不到工資,建筑領域陷入農民工‘年年討薪年年難’的怪圈,農民工春節堵門現象頻繁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建設工程合同案件在審理上還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審判專業性不足、化解糾紛手段單一等難題。

  建設工程既掛靠又分包

  2011年3月10日,某建筑公司與蔡某簽訂一份單位工程內部承包協議,協議約定:某建筑公司將江蘇華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廠房、辦公研發綜合樓等工程給蔡某承包施工,蔡某全面負責工程上的一切事務,某建筑公司向蔡某收取管理費。

  同年3月16日,某建筑公司與華勝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華勝公司將其位于江蘇省大豐市草堰鎮工業中區的辦公樓、宿舍樓和廠房工程發包給某建筑公司承建;承包方式為總承包,承包范圍為施工圖內的所有內容;合同價款暫定為7000萬元(最終以總決算為準);合同還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上述合同簽訂后,蔡某聘請茆某對華勝公司上述辦公樓、宿舍樓和廠房工程進行全面負責管理,并以某建筑公司第六項目部的名義開展承包施工業務。

  2011年4月16日,茆某以某建筑公司第六項目部的名義就華勝公司綜合樓、廠房工程與楊某(乙方)簽訂一份協議。協議簽訂后,楊某按約組織人員進場施工。但完成部分工程量后,因工程資金問題導致停工。

  2012年4月12日,蔡某與楊某就本案華勝公司上述辦公樓、廠房和附房工程已完成工程量進行結算。當日,蔡某以某建筑公司第六項目部的名義向楊某出具一份《大豐華勝新材料結賬清單》,蔡某在該結賬清單上簽字確認,并加蓋了某建筑公司第六項目部的章印。

  該結賬清單載明:已付工人工資720.5萬元,實差工人工資297.9萬元。楊某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遂以某建筑公司為被告,于2012年6月18日訴至原審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追加蔡某為本案被告,并通知其參加訴訟。

  另查明,蔡某、茆某均不是某建筑公司的職工。蔡某、茆某、某建筑公司一致陳述:華勝公司上述辦公樓、廠房和附房工程實際是蔡某掛靠某建筑公司總承包的。施工中,華勝公司曾通過某建筑公司向蔡某支付過部分工程款,亦直接向蔡某支付過部分工程款。

  法院審理認為,蔡某并非某建筑公司的員工,且某建筑公司與蔡某一致承認,在本案華勝公司的辦公樓、廠房和附房工程中蔡某與某建筑公司之間系掛靠關系,應認定該工程的實際承包人是蔡某,而非某建筑公司。故楊某與某建筑公司第六項目部簽訂的協議,實際是與蔡某之間的協議。

  蔡某個人無建設工程施工的相應資質,卻承攬本案建設工程,又將案涉工程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楊某個人實際施工,違反法律規定,故蔡某與楊某之間的協議應當認定無效。但蔡某與楊某之間的協議簽訂后,楊某按約組織人員施工并完成了部分工程量,則蔡某應當向楊某依法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掛靠人蔡某以某建筑公司第六項目部的名義與楊某簽訂的協議,將案涉工程違法分包給楊某施工,因履行該協議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掛靠人蔡某與被掛靠人某建筑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014年4月,江蘇省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蔡某向楊某支付工程款297.9萬元;某建筑公司在欠付蔡某的工程款范圍內對蔡某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信息不對稱致市場亂象

  據上述江蘇高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住建部自去年年底開展“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并出臺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旨在打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但從法院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案實際情況看,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仍然較為普遍,由此引發的無效合同比例較高,具體表現為違法招投標的行為相當普遍,違法分包、轉包和掛靠問題屢禁不止。

  “由于信息不對稱和缺乏有效溝通,建設主管部門對法院審理中發現的建設工程違法行為不掌握,對于這類違法行為也難以查處,客觀上使一些企業獲得了違規套利空間。同時,法院對建設主管部門的前期處罰也不了解,使得建筑市場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防范和處置,導致建筑市場亂象屢禁不止。”該負責人說。

  據該負責人介紹說,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對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案件意見較大的是審理期限長、專業性不夠。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官對建設工程合同案件涉及的很多工程專業知識不了解,對于工程造價、工程質量、工期順延、修復費用等的判斷都需要借助鑒定人、專家輔助人等專業人士,所以導致建設工程案件審理周期漫長。

  “目前,江蘇省高院已與省公安廳、省人社廳、省婦聯、省衛生廳等十多個部門就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婚姻家庭、醫療侵權等多種案件類型建立了訴調對接機制,大大提升了化解民事糾紛的效果。但是,基于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的特殊性,這種聯動訴調對接機制一直沒有建立起來,導致化解此類糾紛案件的手段單一。”該負責人表示。

  建立聯動機制破解難題

  為加強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的協作配合,共同規范建設工程施工行為,提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專業化審理水平,推動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多元解決機制和綜合治理長效機制,9月11日,江蘇省高院與省住建廳會商研究聯合出臺了《關于建立化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聯動機制的意見》。

  意見要求,建立建設工程案件訴調對接機制、建立違法線索移送制度、建立建設工程專家參與審理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在建立訴調對接機制方面,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邀請建設主管部門或特邀調解員協助調解。9月11日,江蘇省高院首批邀請了25名在建設工程造價、質量、工期等方面有專業特長的專家,作為第一批建設工程特邀調解員和建設工程案件咨詢專家,入選江蘇省高院專家信息庫。

  在違法線索移送方面,意見要求,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相關人員涉嫌存在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應當招標而未招標、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肢解發包等違法發包行為的;施工單位存在轉包、違法分包、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的;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通過簽訂虛假聯營、合作、內部承包合同等方式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注冊執業人員在認定有轉包、掛靠行為的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五種違法行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并將相關證據或違法線索一并移送。

  本報南京9月15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