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下午,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對三起污染環境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公開宣判,鄧某、陳某、馬某、周某等四名被告人均因從事非法電鍍時,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中,總鋅、總鉻等重金屬的含量均已超過國家排放標準3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并處罰金。四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集中傾倒污染物  重金屬超標1700倍

  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間,鄧某在江蘇省太倉市沙溪鎮某民房內非法從事電鍍加工,并將含有重金屬鋅、鎳、鉻的廢水未經處理違法排放至外環境,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后果。據鄧某交待,其在從事非法電鍍期間,將含有重金屬廢水儲存在儲水罐中,每三天集中向外傾倒一次,大多是在夜間將廢水傾倒入河流或空地上。經太倉市環境監測站檢測,鄧某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中重金屬總鋅、總鎳、總鉻的含量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的1700余倍、300余倍和200余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從事非法電鍍時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中,重金屬總鋅、總鎳、總鉻的含量均已超過國家排放標準3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鄧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鄧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悔罪態度較好,主觀惡性較小,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鄧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夫妻被雙雙判刑  法院開出禁止令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4日,來自江西的文盲夫妻陳某、馬某在昆山市張浦鎮某民房內非法從事電鍍加工,并將含有重金屬鉻、鋅的廢水未經處理違法排放至外環境,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后果。據陳某、馬某交待,他們在從事非法電鍍的過程中,并不了解電鍍廢水的污染情況,直接將未經處理廢水對外排放。歸案后,夫妻倆人表示已經認識到行為的嚴重性,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十分的后悔。經昆山市環境監測站檢測,陳某、馬某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中金屬總鉻、總鋅的含量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的6倍以上和54倍以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馬某從事非法電鍍時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中,重金屬總鉻和總鋅的含量均超過國家排放標準3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馬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陳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陳某當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從事非法電鍍的時間較短,主觀惡性較小,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被告人陳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被告人馬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馬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電鍍作業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動。

  據了解,昆山法院在對馬某宣告緩刑的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電鍍作業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動。在緩刑禁止令的創新上,昆山法院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第一,環境污染的犯罪后果是由排放污染物等特定活動導致,緩刑禁止令的對象容易確定;第二,對環境類犯罪實施刑罰的最終目的,還是考慮人類環境權的預防保障,有必要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被告人繼續從事與環境污染有關的活動;第三,由于宣告緩刑后,被告人將接受社區矯正,法院有必要通過緩刑禁止令的執行來進行監管。最終達到最佳的社會效果。

  管道排污后果嚴重  揭發他人構成立功

  2014年3月至6月期間,周某在未取得環保審批手續情況下,在太倉市浮橋鎮瀏家港三里村租賃廠房內非法電鍍,并將含重金屬的污水未經處理違法排放至廠房東南角圍墻外的小河內,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后果。據周某交待,其從事非法電鍍期間,將未經任何處理的廢水通過地下管道直接排放到附近的小河中。經監測,所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中總鎳、總鋅、總鉻的含量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的12.4倍、81倍和8.76倍。周某歸案后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從事非法電鍍時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中,重金屬總鎳、總鋅、總鉻的含量均已超過國家排放標準3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周某歸案后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周建華有立功表現,當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從事非法電鍍的時間較短,主觀惡性較小,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據昆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周游介紹,本次集中宣判的污染環境罪案件,被告人均是非法電鍍作坊,均是將含有嚴重超標重金屬的有毒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外環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后果,對普通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傷。近年來,在蘇南地區非法電鍍行業導致的重金屬有毒污染物及危險廢物排放行為仍處于高發狀態?;谖覈斚律鷳B文明建設的重要性及緊迫性,且環境污染的犯罪后果具備公共利益損害、不可逆轉、修復緩慢等特點,法院仍將依法采取高壓的打擊力度。

  據了解,2013年年底開始,江蘇省對涉及資源環境類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實施異地集中管轄;昆山法院對昆山市和太倉市轄區的上述案件進行集中管轄。異地集中管轄后,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上實行同樣的司法裁量標準,更加有利于在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自集中管轄以來,昆山法院已審結了9起污染環境罪的刑事案件。昆山法院此次通過公開的集中宣判,也接受大眾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