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創新法院執行工作,既挽救負債企業,又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江陰法院積極實施“放水養魚”工作法,在執行涉案標的達2100萬元的系列案件中,使申請執行人看到了挽回經濟損失的希望。

  在執行江陰市某科技公司系列案件過程中,江陰法院干警發現被執行公司廠房系租賃,設備系融資租賃,氧化槽、池等設施均固定在廠房內無法進行評估拍賣。公司另有排污許可證一份。除此以外,該公司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法院認為,如果一味強制評估拍賣,被執行公司的資產將大大貶值,各申請執行人的受償金額也將相應減少;即使案件得以執結,也會嚴重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考慮到氧化設備、設施不及時處理極易老化損毀,且本地氧化市場需求量很大,江陰法院執行部門本著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宗旨,在對氧化市場進行考察和謹慎估算后,制定了“另行出租,租金償還債務”執行方案。依照方案,承辦人先向廠房、融資租賃設備的出租人釋明執行方案并獲得了一致同意。然后,承辦人在征求各案當事人對該方案意見后,在具備一定條件的候選人中,通過報價方式選定一家公司對被執行人公司的設備、設施、許可證等進行租賃,以租金來償還被執行人的債務。目前,這一執行方案正在按計劃執行中,第一年的租金已經按約定匯至江陰法院賬戶,即將進行第一輪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