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下,合同詐騙相伴而生且愈演愈烈,逐步得到社會普遍的重視。但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合同詐騙行為也有了新的變化。本文從合同詐騙的主體、客體、手段及趨勢方面,分析了當前的合同詐騙行為的現狀及其特點。本文也圍繞由于合同詐騙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三者的法律責任進行簡單的分析與論述。針對合同詐騙產生的原因,進而從立法、行政機關、合同主體提出相對的防范對策。全文嘗試以自己的角度,對合同詐騙問題,進行一個從現狀、原因、法律后果到防范對策一整套的系統研究。針對當前的合同詐騙法律問題,通過分析一系列的分析嘗試找到問題的關鍵,并提出解決的防范對策。合同詐騙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產生的問題,需要整個社會進行關注,關注到合同詐騙的新問題,從而促進法制社會的發展。

  關鍵詞:合同詐騙;現狀;原因;法律責任;防范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不斷深入發展,對人們的生產生活產生了重要影響。與此同時,合同詐騙罪與虛假買賣合同、陰陽合同等問題也日益嚴重。對此,國家應加強對于日常經濟活動的管理以解決這些問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合法交易秩序。

  現階段關于合同詐騙的規制以刑事規制為主,刑事法律上對合同詐騙定義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

  2012年至2013年,某市一基層法律工作者蔣某(主要從事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代理業務),利用自己身為法律工作者的便利,以風險代理的名義與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簽訂空白的代理合同。在獲得其信任并代理受害人的案件后,蔣某卻將交通事故賠償款收入自己的名下,并且以法院賠償款未到賬等為理由欺騙當事人,以此拒絕向被害人支付本應屬于其的賠償款,進而將使害人的賠償款落入自己囊中。在將近一年的時間里,蔣某共作案30余起,涉及金額達到300多萬元。2013年中,蔣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逮捕。由于本案涉及人員較多、涉案金額較大且受害者多,故目前已在異地審理之中。

  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詐騙案件。本案中,蔣某等人以謊稱自己“能量大”、風險代理等手段來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受害人簽訂了代理合同。雖然蔣某當初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與被害人家屬簽訂了代理合同,但其基于詐騙之目的將本屬被害人的賠償款據為己有。在這起合同詐騙案中,犯罪人以法律代理合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從而進行詐騙犯罪,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當今合同詐騙有了新的變化和發展,這非常值得進行深入思考與研究。

  二、合同詐騙的現狀及分析

  (一)合同詐騙的主體特點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詐騙的主體呈現出單位作案、人數多、專業性強等特點。合同詐騙主體除個人以外,大多是以各種各樣的公司、企業、單位法人等形式出現。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發展,政府對于企業注冊登記政策進行了一定的放寬,部分犯罪分子在沒有任何注冊條件的情況下注冊了“皮包公司”,這些公司有公章、地址和證明,故而數量眾多且難以區分;進而形成團伙和分工合作的形式,專門從事一系列的合同詐騙活動。進行合同詐騙的人員魚龍混雜,不僅文化水平差距大,而且跨度范圍廣。

  上訴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身為法律工作者自然了解合同詐騙的相關方面知識,便利用自己具備的便利條件實施犯罪。這些人員往往進行合同詐騙得心應手, 成功率比較高。而且合同作為一種市場經濟的產生物,需要主體對其規范與格式有較多認識,但是大多數人對相關專業知識并不熟悉,只有部分專業法律人士或者經常從事合同相關服務的工作人員才能深刻明白合同的相關知識。這樣的信息不對稱給團體作案提供了機會,所以近來合同詐騙的團體作案越來越多。作案者多采用里應外合的手段共同配合, 使受騙人數逐漸增多。

  (二)合同詐騙的客體特點

  合同詐騙所侵犯的客體通常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近年來,合同詐騙的客體展現出侵犯財產數額多、對市場秩序影響大等一系列特點。財產合同的詐騙行為所涉數額較大,較之而言,普通詐騙罪主要發生在民間,一般是個人犯罪活動,因此涉案金額有限。但利用合同詐騙的犯罪則不同,多數都發生在生產經營領域或日常法律合同事務之中,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甚至數額巨大的合同詐騙案件也時有發生。據相關機關的數據統計顯示,合同受害當事人一旦上當受騙,將會遭受到重大的經濟損失,直接影響其正常的生活及其生產、經營活動。許多案件偵破后,雖然經過司法機關追繳,但是仍有巨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無法挽回。[ ]在本文所述蔣某案例中,詐騙人就是以其為專業的代理交通事故為幌子,抓住受害者弱點進而騙取受害者信任,從而肆無忌憚進行合同詐騙。在短短一年多時間里,詐騙人連續作案,涉案人數和涉案金額都非常巨大,在社會上造成惡劣的影響。

  另一個特點是,合同詐騙對市場秩序造成了嚴重的沖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合同詐騙的犯罪分子為了騙取他人財物,會抓住受害者的心理需求,比如說急需某種貨物,就與之簽訂供貨合同,從而進去針對性的詐騙。如果對方需要證明材料,犯罪分子就偽造證明材料,并利用部分生產經營者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的生產困難,以非法手段進行幫助從而達成詐騙。這樣對市場秩序的破壞非常嚴重,已經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

  (三)合同詐騙的手段

  隨著合同詐騙的發展,各種詐騙手段層出不窮,合同詐騙的手段具有預謀性、隱蔽性、欺騙性等特點。合同詐騙犯罪分子在進行合同詐騙行為時,以自己的手續齊全,擁有各種合同專用章和委托書等對自己進行偽裝。這樣,很多合同當事人就迷惑在犯罪分子的合同欺騙的包圍之中,在部分的合同詐騙案件中存在“行騙者主動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證或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 ]以這樣的手段達成合同詐騙的目的。

  另外,合同詐騙也利用了當前比較為公眾所認可的公證和律師見證等形式(也是較為流行的兩種法律見證形式。)[ ]而現實中,這兩種形式的社會效果好的原因是普通民眾對這兩種見證方式較熟悉。合同詐騙的犯罪分子正是抓住這種心理,以這種能夠反映出他們的合同真實性的手法進行詐騙。這種方法讓受害者不容易察覺,不明真相的公眾輕易相信了這些社會上的專業組織,但是對這種組織缺乏正確認識,以為只要是公證和律師見證就沒有問題,這樣其實非常錯誤的想法普遍存在促成了合同詐騙新形式的出現與發展。

  (四)合同詐騙的趨勢

  隨著時代的進步,合同詐騙也出現新的趨勢,一是合同詐騙利用新技術進行詐騙,二是合同詐騙與其他新型犯罪行為交叉,包括貪污賄賂和偽造證件等犯罪形式。部分合同簽訂的雙方“如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以及身份證明、銀行票據等,甚至還有”重合同,守信用“的優秀企業牌匾、證書等等,真是應有盡有。”[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步與發展,進行合同詐騙的手段也不斷進步和翻新,這些合同詐騙也開始轉向智能詐騙,即利用新技術或者利用信息技術等新型手段所進行的詐騙越來越多。甚至部分以自身的專業知識進行詐騙,本文案例中的蔣某以專業法律工作者的身份進行偽裝,就體現出了智能專業化的趨勢。還有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計算機等現代化辦公設備進行作案,對于這些,普通民眾不熟悉故而往往邊不能辨別。這些高科技手段的出現致使很多合同主體對此防不勝防,有時稍不注意便會上當受騙。

  2013年,網絡上一家名為九龍口的公司在互聯網上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設立會員網站平臺,以投資連鎖酒店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投資款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騙取財物。在收取會員錢財后,給予對方一份蓋過印章、公司法人簽過字的公司合同。簽訂合同前兩個月,確實給相關受害人發放原先承諾的紅利,騙取對方的信任,再使對方加大投資力度。這樣滾雪球式的投資,導致后期資金鏈斷裂,最終犯罪分子卷款逃跑。[ ]本案中的傳銷犯罪活動,利用合同詐騙騙取受害者的信任,從而進行犯罪的方式是近年來新型犯罪方式,這給我們新的提示,通常受騙者被合同的外表迷惑,對高額利潤的向往,又由于這一類利用合同的可信性,最終導致這類犯罪的新發展。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中,已經有明確的提到關于打擊傳銷行為的條文,這也是對于傳銷犯罪與合同詐騙犯罪交叉的一種立法體現。

  三、合同詐騙的原因分析

  (一)社會根源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速發展,一些資本主義新的經濟思維迅速傳播,部分民眾不能分辨,而市場上的專業法律規制沒有跟上發展,導致出現脫節。根據相關研究分析表明“我國市場經濟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制度仍然滯后,從而導致市場關系和經濟關系的錯綜復雜,也為犯罪分子利用合同實施詐騙在客觀上提供了可乘之機。”[ ]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證,也是出現當前各種法律問題的根源所在,這是市場經濟發展下的困境之一。

  另一方面,合同詐騙的源于他的高額的犯罪利潤,在此筆者引用馬克思對于資本逐利的經典論述:“如果有20%的利潤,資本就會蠢蠢欲動;如果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冒險;如果有100%的利潤,資本就敢于冒絞首的危險;如果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于踐踏人間一切的法律。”[ ]這段話強調的資本主義的利益至上,但是在合同詐騙中又何嘗不是如此?高額的犯罪利潤讓更多人鋌而走險,最終走上合同詐騙的不歸之路。當前社會誠實用原則的缺失也是合同詐騙頻發的原因之一。誠信缺失已經在市場經濟下被放大,人們一味的追求利益至上而忽略了最重要的誠信,才讓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

  (二)刑法根源

  目前,國內關于合同詐騙的相關立法,主要是刑法上的規制,而民事法律上并沒有專門的條文進行規制,故而本文也主要從刑法上分析。1997 年刑法修訂之后, 刑法將合同詐騙行為從詐騙行為中專門摘出成為獨立的罪名, 并將其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歸類為《刑法分則》第三章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根據部分學說的觀點,“合同詐騙罪在立法價值取向上, 從根本上背離了危害社會行為入罪的規律, 充分展示了刑事政策的硬性彎曲傾向,這必然導致司法實踐和學術理論研究的困惑。”[ ]立法者的原來意圖是想提高對合同詐騙罪的重視程度以及對合同詐騙的打擊力度,但是在現行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與普通詐騙罪相比, 無論是法定刑還是司法實踐當中的數額的確定, 都顯著輕微于詐騙罪。這就說明, 立法者將合同詐騙罪提高到《刑法分則》第三章中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只是對合同詐騙行為的重視而已,并沒有系統的對合同詐騙罪進行法律思考。

  根據刑法分則中關于合同詐騙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法定刑下限規定。對于合同詐騙來說這種處罰不能有效的打擊該類犯罪。另一方面,部分地區在自身條件的限制下,對于合同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這些情況的存在導致了合同詐騙的違法,處罰低和處罰不重的情況普遍存在。

  (三)主體因素

  1.企業主體的原因

  在現實實踐中,企業對于合同主體對方的實際情況往往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合同主體審查,是產生合同詐騙的一部分原因。主要分為三個方面,第一是對無權代理等行為的審查不嚴格。一些無權代理人,利用各種合同的漏洞,與企業主體進行無權代理的合同簽約,存在很大的風險。第二是對合同對方的無權處分人的認識不夠,特別是與無權處分人進行的合同,而且部分企業還不能證明自己是否是出于善意,那么就必須承擔合同無效的風險與責任。三是對于一些虛構單位和可能不存在的被撤銷的單位簽訂的合同,這類合同的權利義務不明晰也是主要方面之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對于企業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但是現在部分企業的管理組織水平與實際需求存在較大的差距。企業的管理者以追求利益至上,忽視了對于企業合同等方面的監管,只關心企業的生產和經營等利益方面。大部分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沒有專業的人士負責管理合同。在一些發生的案例中,部分企業的領導者自身都不了解合同的相關知識,簡單的相信合同詐騙分子的謊言也造成部分困境的產生。還有就是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存在問題,利用合同預付款、定金等進行迷惑,而且企業的職務代理制度更是魚目混珠,讓人無法分辨合同代理的真假。這些原因都是造成企業當前合同詐騙高發的原因。

  2.個人主體的原因

  普通個人對于一般的合同行為都不了解,也是導致合同詐騙發生的原因之一。合同行為失范主要包括:一是合同詐騙分子故意設置合同陷阱,對于自己的業務進行夸大,給受害者心里造成誤解,從而讓詐騙者有機可乘。同時對待合同內容的審查更是被很多人忽略,于是很多便出現實現的成遠遠高于合同中約定價格。二是合同形式不規范,在合同活動中,據統計:“大部分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只有口頭約定但也不明確,導致在發生爭議時無據可尋,上當受騙后即使造成了重大損失,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 ]這些不規范的合同行為,也是引起合同詐騙的原因。

  隨著法制社會概論的提出與發展,要求我們加強個人的法律知識和加強自身的法制觀念,不能僅僅以追求經濟利益最大為目標。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一定要遵守一定的市場秩序與規則,不能盲目的輕信別人的說法,應當以法為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部分合同詐騙的受害者簽訂合同時不依法辦事,很多當事人認為只要有合同就行,忽略了合同的真實內容。很多人對于合同的認識不足,沒有樹立起正確的認識,比如很多人還是對于合同的認真不足,對合同內容更是不加審查,更有盲目輕信部分所謂“專業人士”的話,也是目前合同詐騙高發的原因。

  四、合同詐騙的法律責任分析

  (一)合同詐騙的民事法律責任

  合同詐騙在民事上偏向于民事欺詐類的案件中,通常合同詐騙的民事法律責任進行區分。合同詐騙犯罪因為其特殊性,不僅僅是簡單的民事侵權行為,而且有合同行為在其中,這就必然要對合同詐騙的民事責任進行區分。如果合同詐騙的受害當事人,要求行為人繼續履行合同,認為合同有效,則可以追究合同詐騙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不被追認,一方有損失,另一方有過錯,這是就是締約過失責任。合同詐騙的行為一般會引發侵權行為,這里會引出合同詐騙民事上的侵權責任。而這里的合同詐騙的民事責任主要涉及到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分析。

  1.違約責任

  合同詐騙中的犯罪當事人本來就是出于非法占有為目的,自然是不會履行合同的相關義務的,所以合同詐騙的詐騙當事人必然要承擔相應的合同違約責任。在我國的合同法上,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價格制裁等方式。在現代法律上,合同是最為常用的財產流轉的法律形式,而違約責任作為第二次義務,作為合同債務的轉化形式,具有承擔財產性的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

  合同詐騙的侵權責任與民事上的侵權責任較為相識,合同詐騙中的侵權責任,主要分為返還財產和損害賠償。關于侵權責任的返還財產,要以有利于合同詐騙受害者的原則,減少受害者的財產損失,另外,對于由于合同詐騙行為導致的合同詐騙的受害者的預期中的合同利益,在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由犯罪分子應當按照標準來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當然,合同詐騙也會帶來部分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當按照民事相關的規定與原則進行保護和賠償,這種保護將使合同詐騙受害者的權益得到最大的保護。

  民事責任競合在實踐中最常見的當屬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這兩種責任都以賠償損失為內容,因此債權人不能雙重請求,只能主張一種責任。而合同詐騙的民事法律責任,自然有這兩種責任的競合,所以主要承擔賠償損失為主要內容。

  (二)合同詐騙的行政法律責任

  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合同詐騙行為破壞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合同詐騙行為不僅破壞了正常的合同交易,而且對市場經濟造成惡劣的影響,使得社會信用缺失,長久下去將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對于社會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政府的懲罰與打擊不是對市場經濟的限制,而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種保護。如“社會化大生產發展到一定程度,否定性成約自由的濫用可能危及到社會穩定、競爭秩序等社會利益時,國有的干預就在所難免了”。[ ]這種限制就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下,合同交易行為的保護。因此,合同詐騙行為的當事人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必須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合同詐騙的主體為單位犯罪時,政府應當對嚴重違法的企業或單位法人,要吊銷營業執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皮包公司”的犯罪的減少。對于嚴重的企業與單位法人,必要的限制他們的進入市場經濟的市場,從而達到警示的作用。另外,對于單位犯罪中的主要個人等,更要加強懲罰,杜絕犯罪的進一步發生。

  對于合同詐騙的個人來說,合同詐騙的行政法律責任,與合同詐騙的民事責任有相通之處,都是要承擔一定的懲罰性經濟義務,通過經濟懲罰從而達到進行強行教育的目的。

  (三)合同詐騙的刑事法律責任

  合同詐騙行為社會危害性大,經濟犯罪往往數額較大,范圍較廣,應受刑法的制裁。97年修訂的我國刑法,合同詐騙罪是獨立于普通詐騙罪的,并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對合同詐騙罪的具體刑罰進行了規定。

  刑法第224條規定:“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單位犯罪中,關于刑法的規定參照以上的法律規定,分別對于單位判處罰金,并對于單位的領導人員與其他的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單獨的刑事處罰。

  在合同詐騙犯罪中,罰金刑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應當注意罰金刑的適用,因為合同詐騙犯罪屬于經濟類犯罪,犯罪份子的最終目的是獲得非法經濟利益。法律為了達到懲戒犯罪份子的目的,從而在刑法上有效的打擊犯罪,對于加強對罰金刑的量刑則一直存在。

  五、對合同詐騙的防范對策

  (一)從立法方面的防范

  1.設立民事上的合同詐騙法律規制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民事相關的法律對于合同詐騙的規定只停留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制與處罰。而刑法1997年刑法修訂時,將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獨立出來,將其歸類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而學界對于合同詐騙的研究也存在多種意見。這就說明了合同詐騙罪的特殊性,因此在民法中,可以適當設立一部關于合同詐騙的民事法律。對于合同詐騙犯罪行為較輕,沒有造成惡劣的社會的影響,僅僅是部分財產損失,或者合同還有履行的可能的輕微的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5000元以下),可以列入到民事合同詐騙法律規制中去處理,也可以在合同法的相關法律后附加對應合同詐騙的法律規制。前文提到,到時立法者為了加強對市場經濟下,新的合同詐騙犯罪的重視,將其放在第三章。因此, 設立民事上獨立的合同詐騙法律對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設立單獨的合同詐騙法律,能讓人們對于合同詐騙犯罪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和理解。

  2.完善刑事上合同詐騙的規定

  刑法分則中的合同詐騙罪,對于數額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追訴標準為: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5萬至20萬元以上的。”[ ]而在具體的司法操作中,并沒有其他關于犯罪數額的具體標準,目前各地在對于“數額較大”、“嚴重情節”的規定沒有統一,這對于合同詐騙累案件的審理來說,是存在問題的,需要法律進行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合同詐騙犯罪數額的規定上,應當完善相關立法或者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

  當前根據多數刑法理論認為,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雙方當事人的財物”。但是這種看法也有其局限性,因為財物的種類多種多樣,對于“財物”的定義既模糊又不明確,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生產資料、有形財產、多數無形財產、合法取得的財產等自然都能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但是對于不動產、無形財產中的知識產權、是否能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還存在一定的爭議。

  我們來看看國外刑事立法對于這些犯罪對象的認定,國外立法以及我國臺灣省的立法, 都將不動產納入財產犯罪之對象。如《日本刑法》第235 條之二專門規定了侵奪不動產罪;《意大利刑法典》第631 條將“意圖占有他人之不動產之全部或一部分, 而移動或變動境界者”規定為犯罪;我國臺灣省“刑法”第320 條第二項也規定了竊占不動產罪。[ ]所以對于合同詐騙罪來說,擴大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范圍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的要求。

  (二)行政機關方面的防范

  1.政府部門的社會宣傳教育

  要防范合同詐騙犯罪的發生,政府的責任最為重要,特別是在社會的道德教育上,我們應該大力弘揚誠信主義原則,對于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進而大力弘揚和諧社會理念。一方面加強榮辱教育,使人們對于不勞而獲,或者一夜暴富等腐敗觀念有全新的認識。另一方面,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參與者們中,大力宣揚“守法、信用、公平”的社會主義市場價值核心觀念,為了共同營造和諧美好的社會主義市場,與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進行斗爭。

  2.政府加強監督制約機制

  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運用行政手段是預防合同詐騙犯罪的重要手段,政府更應當充分發揮自己的職能作用。政府需要設立專門的合作監察機制,從市場經濟中,加強聯動預警機制,充分應對可能發生的新型經濟犯罪,從而達到提早預防,提早發現的長效監督制約機制。特別是企業密切相關的工商部門,在國家的工商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下,特別是現在對于公司注冊的條件的放寬,工商部門更應該加強把關,加大審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到相關的機關,對于構成犯罪的更應該與公安機關聯系,徹底將合同詐騙的源頭堵住。

  (三)合同主體的自我防范

  1.完善和加強企業主體的自我保護

  公司、企業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往往與對方簽訂合同,從而約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近幾年來,合同詐騙案針對企業的發生越來越多,而且情況高發,追贓難度加大,所以加強企業主體的自我保護勢在必行。

  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交易的主體,單位自身的領導者和管理者的表現至關重要。單位的領導者應當加強自己的法律修養和學習相關的合同法律知識,加大對于合同管理制度和相關的財務制度的建設,設立起一套事前有預備、事中有應對、事后有保證的機制。而作為企業的合同代理人,以及其他與簽訂合同有關的相關管理人員,更應該加強考核,將合同制度的細節與關鍵落實到具體的個人,明確各人的職能和分工。對于因為自身的原因,導致的合同詐騙的發生和損失的人員,務必做到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另外和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單位的營業執照和合同專用章等重要物品,需要嚴加保護和防范。加強任職審查和監督,將企業自身的合同詐騙風險降到最低。

  另外,市場經濟下的合同主體。特別是企業應當加強對于合同締約主體的信息調查,增加了解和必要的謹慎。很多企業因為面臨生產經營困局,迫切的追逐利潤,往往忽略了可能存在的合同風險,在追逐不切實際的高額的利益的同時,對于合同詐騙忽略不計,讓合同詐騙分子有了可乘之機。所以企業主體的領導者和決策者,要時刻保持一個清醒的頭腦,克服貪欲,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找到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將企業的重心放在企業創新和產品質量上,以企業效率為準,真真實實的做到防范合同詐騙。

  2.完善加強公民個人的自我保護

  合同主體大多數是個人,是有效防范合同詐騙的風險的關鍵。既然現代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就要法律規則辦事,才能實現合同雙方的利益雙贏。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不能掌握這門多的理論知識,這時我們就要多向專業的法律人士進行學習,遇到問題及時的進行法律咨詢,將自身的法律風險降低最低。另一方面,加強合同個人主體的自我學習,熟悉關于合同詐騙的相關法律知識。在強調法治社會的今天,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加強自我法律修養,面對合同詐騙時保持理智的心態,以法律的思維進行思考。

  提高合同主體個人的證據意識很重要,要想最大限度的防范合同詐騙風險,必須全面提升合同主體當事人的自我防范能力。因為打官司是一個講究證據的法律事件,所以合同主體應該加強自我保護。在簽訂合同時,個人應當留意合同的相關情況,保留有關合同的相應證據,做到有準備,在合同詐騙發生時才能保護自己,減少損失。

  六、結論

  合同詐騙的法律研究是一個復雜而又全面的問題,以簡單的論文是不能完全解釋這個問題的。通過對合同詐騙相關問題的研究,本文對合同詐騙的法律研究是從合同詐騙的現狀及其特點入手,再到合同詐騙的原因和引起的法律責任,最后到針對合同詐騙的研究提出防范對策一個系統的認知。當前的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制社會的完善過程中,對于合同詐騙的認識缺失,顯然不足以對于預防合同詐騙這種犯罪取得很好的效果。只有通過對于合同詐騙有更深的研究,挖掘合同詐騙的原因與特點,才能更好的預防和懲治合同詐騙的發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環境下,加強大家對于合同詐騙的新認知,從而更好的預防合同詐騙。本文就試圖建立一個關于合同詐騙的簡單的系統,讓大家對于合同詐騙有更深的認知,從而為法制社會的進步貢獻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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