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該《意見》第17條規定:“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立案信息的網上公開力度。推動完善訴訟收費制度。”這一規定的出臺,標志著民事立案登記制最終塵埃落定 ,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權,從而發揮司法應有的救濟被侵害權利、維護公平正義之功能。

  一、推行立案登記制的背景

  從立案審查制到立案登記制的轉變,表面上折射了司法技術的轉換,實質上是司法理念的嬗變,這中間經歷了漫長學術討論,立法者經過嚴謹而廣泛的實踐調研,終于實現在制度上和技術上共同解決“立案難”這一司法頑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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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難問題歸根結底是社會矛盾在法院立案工作中的集中體現,立案之難主要難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立不上案。這其中包括法律明確規定屬于法院主管范疇的糾紛,卻因為法院具有有限受理的概括權限,對立案享有絕對的控制,通過對法律的解釋將某些糾紛關在門外;也包括法律本身規定較為模糊,法院難以受理的情形。第二,立案耗時過長。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案件受理時間長,過程拖沓,致使當事人等待過久,不利于及時救濟被侵害之權利。第三,立案過程中,由于各種程序性事務,需要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多次到法院,增加他們的維權成本,尤其是時間成本。

  2、立案難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社會矛盾的激化,客觀因素主要有以下三點:第一,之前的唯調解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院對待立案的態度,對于起訴立案的當事人,很多法院優先動員其采取訴前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第二,法院傳統的考評機制主要依據是結案率,甚至有些法院將其作為唯一標準,我們不能否認結案率對于提高審判效率的推動力量,但卻在一定程度上侵害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權。在量化凸顯的硬指標下,司法的理性和審慎不可避免的受到減損,例如某些法院為了年終結案率的考核評比,年底拒絕收案立案,有的則是收到起訴材料以后,延緩擱置立案程序,等到考核結束后,方才進入立案程序。第三,在如今信訪形勢嚴峻、網絡暴力蔓延的情況下,法院對于敏感案件存在畏難心理,能不立案就盡量不立;另外對于一些新型案件,是否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存疑的,通常做法是拒之門外。這些因素都造成了立案難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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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登記制的推行,從制度和技術上解決了因地方行政干預、案件敏感疑難等因素引起的立案難問題,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訴權,避免出現因“訴訟無門”導致的上訪現象。

  1、立案登記制與立案審查制的區別。第一,訴訟的起點不同。立案登記制下,起點是訴狀提交至法院時;立案審查制下,起點是法院決定立案時。第二,立案條件不同。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只要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一律接收,并且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作出相應處理;立案審查制下,各地法院以及各級法院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能否立案的審查標準不統一。第三,對當事人訴權的保障程度不同。從上述兩點可以看出,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可以依法無障礙的行使訴權。

  2、在微觀上,立案登記制有助于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訴權。一方面,立案登記制消除了起訴條件的“高門檻”,將立案的“閥門”打開,以保障公民的訴權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從而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另一方面,立案登記制并不代表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均可被登記為案件,也不意味法院不再對案件進行審查,這是由司法資源的有限性決定的 。與立案審查制相比,立案登記制的審查不屬于案外程序,不涉及當事人的實體利益,而是以立案為節點分為案前審查和案后審查,案前只進行形式審查,案后若發現案件不具有可訴性,則以判決形式駁回。

  3、在宏觀上,立案登記制有助于發揮司法應有的功能。司法最基本的功能是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立案登記制的推行,可以使社會糾紛較為容易的轉化為訴訟糾紛,以便沖突主體都可以及時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平衡各方利益關系,恢復被侵害之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穩定,樹立司法公信力。

  二、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的現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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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筆者所在的高郵市人民法院為調研樣本,自2015年5月1日實行立案登記制以來,立案總數以及各種類型案件的數量變化態勢如下:

  時間 立案總數(件) 刑事案件(件) 民事案件(件) 行政案件(件) 執行案件(件) 其他類型案件(件)

  2014年5月 632 27 477 7 102 19

  2015年5月 755 51 509 26 122 17

  2015年4月 766 43 552 26 123 22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實行立案登記制首月的立案總數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了19.46%,其中增幅最為明顯的是行政案件,增長了271.4%,但是這種大幅度變化不能歸因于立案登記制的推行,因為從環比增長可以看出,行政案件較之2015年4月沒有任何變化,而且立案總數是下降了1.43%,因此之前擔心的“井噴式”變化并未出現??傮w來看,審查制向登記制的過渡相當順利和平緩,增幅不明顯,主要因為對訴訟案件數量的起決定作用的是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再加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妥善運用;登記立案數量較少,5月共登記5件,經審查后均已立案,主要因為我院認真落實最高院關于立案登記制的各項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起訴和自訴,均能做到當場立案,為數不多的登記立案,是由于當事人需要補正相關材料,法院一次性告知后,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補齊的則予以立案。

  (二)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凸顯的問題

  1、經濟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和尖銳。一方面,經濟發達地區一個明顯的輻射效應就是糾紛較多,尤其是隨著政治、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化改革,社會成員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加上法律服務行業的推波助瀾,一大批糾紛直接進入法院,尋求法律最后一道防線的救濟;另一方面,法院系統的納賢渠道不夠暢通,工作強度和工作壓力與收入嚴重不成正比,晉升途徑狹窄,致使法院大量人才流失,尤其是作為辦案主力的優秀年輕法官。立案登記制的出臺必然使各法院的案件數量出現不同程度的增長,無疑是加劇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2、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訟行為大量涌現。立案登記制的低門檻,使得糾紛更容易進入訴訟程序。個別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缺乏職業操守,利用這個契機,為了收取代理費,慫恿法律知識欠缺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盲目增加訴訟請求,規避管轄,甚至捏造事實,提供虛假證據,虛構法律關系,這些濫用訴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

  3、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案件數量明顯增加。立案登記制只進行形式要件審查,不再關注雙方當事人之間是有具有利害關系,以及何種程度的利害關系,一些缺少證據或者未提供證據的案件立案登記后,原告在審理過程中可能不再自己主動提供證據,而是向法院申請依職權取證,如此一來,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占用了司法資源。

  4、立案庭的職能轉化仍存在爭議。隨著立案登記制的實施,立案庭并未如學者所預期,成為登記機構??紤]到立案登記制下不再進行實體審查,有學者指出,可以對立案庭進行人員消減,將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分流到業務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案多人少的壓力,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但是也有觀點指出,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需要立案庭進行書面的解釋和答復,考慮到實行立案登記制以后,會有大量復雜以及矛盾激化的案件進入法院,這就對立案庭工作人員理論水平和業務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該調派優秀人員并且進行專門培訓。伴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在立案登記制逐步成熟的情況下,立案庭職能是否轉化,以及如何轉化,都尚無定論。

 ?。ㄈ睦碚?、制度與司法實踐層面的原因分析

  立案登記制是為了解決立案難的問題,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寬進”原則,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與司法實踐而提出的。但是存在一個不容忽視的客觀事實:英美法系為事實出發型,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官造法,通過案例完善實體法,及時更新各項法律制度,這是立案登記制存在的根基;而我國是法規出發型,司法救濟依賴于更新較慢、具有一定滯后性的實體法,這就必然導致立案登記制的植入初期會出現一定的“排異反應”,也就是前文所述的凸顯問題,需要一段時間適應我國法律制度的土壤,不斷在實踐中相互磨合,更好的發揮功效,從根本上解決由來已久的立案難問題。

  三、完善立案登記制在實踐中運用的建議

  《意見》的出臺為立案登記制在理念、規則和實務操作等多方面提供了指引,但是一項制度的生命最終在于其貫徹實施,需要配套機制和具體措施使其能夠發揮預期功效,為了消解立案難這一頑疾,同時平衡當事人訴權維護與各項“副作用”之間的關系,筆者根據自己的思考,從以下六點闡述完善立案登記制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實施。

 ?。ㄒ唬┻\用法治思維定位立案登記制

  在實施立案登記制的過程中,應以法治思維重新審視立案、審判和執行三者之間的關系,立案追求的價值目標是維護當事人的訴權,審判則是救濟當事人被侵害之實體權益,執行則繼而實現其實體權益。三者各有側重,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共同實現法治意義上的“三權分立”,司法實踐中,應明確三者的任務范圍,將實體問題在審判執行階段處理,嚴格貫徹立案階段僅進行形式審查的規定。

 ?。ǘ┳⒅胤焙喎至?,緩解案多人少

  1、推廣多元機制,做好糾紛分流工作。將訴訟與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相結合,對于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具可訴性的糾紛,可通過建立受案范圍負面清單的形式進行公示,使當事人可以及時采取適當方式化解矛盾;對于可以由非訴訟方式解決的糾紛,如消費者權益受害、家庭糾紛等,可以優先引導當事人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等部門進行調解。經過這樣的分流,可以減少進入法院的糾紛。

  2、充分利用多種簡便快速糾紛解決程序,激活繁簡分流機制。第一,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和速裁機制,很多法院和法官出于多方面的考慮,并未在實踐中廣泛適用。在立案登記制實施以后,要實現維護當事人訴權和保證結案效率的平衡,就必須充分運用各種簡易快審程序,及時處理爭議不大、標的較小以及不屬于法院主管范圍的案件,緩解案多人少壓力。第二,推廣獨任審判制度。在基層法院審判部門人手嚴重不足已經成為了常態,同時由于案件質量是實行承辦人責任制,使得實踐中的很多合議庭經常流于形式,即“合而不議”,因此獨任制不失為一個優選項;對于確實屬于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嘗試推行“一審兩陪”的模式,即一名審判員搭配兩名人民陪審員,緩解案多人少難題的同時,又與基層審判規律相契合。

  (三)完善訴訟服務中心的配套制度

  對訴訟服務中心開展全面的查缺補漏工作,使其各項職能更加健全完善,實現立案審查制向立案登記制的順利轉變。第一,人員的合理配備。立案大廳安排經過培訓的專門人員負責,還要加強領導的協調,牽頭領導及時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突發狀況。第二,推行網上立案、預約立案以及巡回立案,實現立案階段的司法為民,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第三,加強訴訟服務平臺信息建設,做到訴訟服務大廳、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和12368訴訟服務熱線的“三位一體。筆者所在法院自開通12368熱線以來,已解答一百余位當事人的法律咨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ㄋ模┙⒔∪嚓P機制,懲治濫用訴權行為

  保障訴權與懲治濫用訴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每一項權利都有其邊界,一旦超出,就有可能違法甚至構成犯罪。濫用訴權行為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而且使被告無故受訴訟負累,需要完善細化立法規定。法院應把握改革之初的時機,通過公告欄、微信平臺等多種宣傳措施,引導群眾正確認識立案登記制,依法使用訴權。對于已經出現的濫用訴權行為,筆者認為,在《意見》規定基礎上,可以參考德國做法:既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制約濫訴行為的誠信原則,法官可以認定違反該原則的訴訟行為無效;同時建立濫用訴權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賦予濫訴行為被害人提起侵權之訴的權利,如果其能證明所受損失與濫訴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且該損失可以通過金錢量化,則由濫用訴權的行為人賠償受害人相應損失,該損失應包含其為訴訟所支出的費用以及精神損害。

  (五)加強和完善立案監督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牢籠里“,每一項制度的推行都要有監督作為保障。在立案登記制下,應全面公開立案程序,確保依法、公正、透明地行使立案權。加強上級法院、人大、政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規范立案工作,防止出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考核期內不立案或者暫緩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現象,確保立案登記制改革落到實處。

 ?。┒沤^各類績效考核對立案登記制的影響

  如今司法改革在不斷推進,法院的管理方式逐漸更加符合司法規律,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長時間的非法治思維和方式帶來的后遺癥在某些法院的某些問題上時有反復。以結案率說話、年終關閉立案大門等傳統的不合理方式依然或多或少的存在。司法作為最后一道防線,是解決社會糾紛和矛盾的最后一道途徑,如果變得不暢通,必然后果是將矛盾推向社會,影響維穩大局,與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不相符。依法受理法院主管范圍的糾紛,做出公正判決,當事人即使敗訴,也有法律依據支撐,有助于服判息訴。最近幾年,最高院逐步通過明文方式取消了各項不合理的考核制度,這將促進立案登記制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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