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張某出具租房合同一份交由王某收執,并注明已收王某租金60000元,租房合同載明:“租房合同 本人張某位于某小區5#303租于王某,期限三年,租金為6萬元陸萬元,壓金一萬元。 收條,今收到王某租金陸萬元整。收款:張某 2014.6.12”,后張某未能按照租房合同交付房屋給王某租用,經王某催要,張某亦未返還王某租金。2014年7月,王某訴來法院,要求判令張某歸還王某借款60000元。審理中,法院經向張某之前妻陶某調查了解,位于某小區5號樓303室房屋在陶某于2012年與張某離婚時已協議歸陶某所有,該房從未出租給王某使用。

  審理中,對本案的定性及處理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按照民間借貸糾紛處理。

  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二種觀點,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一、房屋租賃成立的要件及其本質特征

  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征,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畢后歸還租賃物的協議。

  房屋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后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于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于債權關系,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于租賃房屋的改良。

  對于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審查,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1.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2.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于違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4. 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但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民間借貸與房屋租賃的本質區別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與房屋租賃兩者存在如下本質區別:1.合同訂立的目的不同,房屋租賃的目的是移轉房屋使用權,而民間借貸目的是轉移貨幣所有權。2.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房屋租賃是諾成性合同,其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民間借貸屬于實踐性合同,必須以款項的交付為借貸合同的成立要件。3.是否從合同中獲利不同,房屋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獲得房屋使用權,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而民間借貸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既可以附利息,也可以不附利息。

  三、本案中該協議名為房屋租賃實為民間借貸

  本案中,關于案件的基礎法律事實,應當綜合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王某與張某之間雖然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但是,就雙方的本意來說,王某僅僅是想獲得實現債權的保障,使該房屋成為張某履行還款義務的擔保,而張某簽訂此協議,其本意也并非租賃房屋。張某向王某出具租房合同,并注明已收王某租金60000元,但張某未能按照租房合同將房屋出租給王某使用,事實上,張某張某與陶某2012年離婚時,已明確案涉房屋歸陶某所有,張某也無權出租該房屋,綜上,王某陳述雙方之間名為房屋租賃關系、實際為民間借貸關系,應予采信,應當認定雙方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僅僅是借貸關系,本案應按照民間借貸糾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