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刑事犯罪呈現出日趨復雜化與專業化的趨勢,尤其以高智商經濟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網絡犯罪的案件為主,再加上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強制醫療程序,這些案件中所涉及的專業知識已然超出了法官應具備的知識結構范圍,加之司法改革的步伐日益加快,控辯式雙方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證據的質證作用逐步加重,如今的刑事法官遭遇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如何能夠讓涉及專業問題的鑒定結論在法庭上有效質證、認證,如何讓法官更客觀全面的認定案件事實,是擺在控辯雙方及合議庭面前的亟待解決的難題。放眼我國現行的庭審制度,恰恰就缺少了解決專業性問題的有效機制,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合議庭選用了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的專業性案件,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針對此現狀,有人提出了在合議庭中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即構建我國的刑事專家陪審制度。

  引言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文件,明確了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南京鼓樓區法院等19個中、基層法院為改革試點法院,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其中有一項目標任務就是建立和完善專家陪審機制,發揮具有一定專業背景的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注重吸收專家型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建立與普通陪審案件不同的隨機抽取機制,適當突破專家型陪審員的地域限制,防止因利益關聯影響審判公正。該方案的出臺無疑為構建我國的專家陪審員制度提供了有力依據。本文中,筆者將從理論研究及審判實踐的角度出發,分以下二個部分闡述我國刑事專家陪審制度的構建:一是以理論研究為基礎,對刑事專家陪審制度進行全面介紹;二是著重論證刑事專家陪審制度在我國現行司法體制下構建的可行性。

  一、刑事專家陪審制度概要

  (一)概念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訴訟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國家司法機關吸收非職業司法人員作為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判。

  該制度起源于英國,發達于美國,在德法等國家發展為參審制,在我國演化為人民陪審員制度。而刑事專家陪審制度,是指參與刑事訴訟,出席開庭審理,依據其掌握的技術或經驗,協助審判庭審判刑事案件的制度。該制度只在特殊情況下適用,并不會完全取代人民陪審制,因為其要與現行人民陪審制度一起共同完成專業案件和普通案件的審理。

  (二)特征

  1、陪審員的專業性

  專家陪審員是人民陪審員中較為特殊的部分,這種特殊來源于他們所參的案件都是涉及到相關專業知識的復雜案件,因此對他們的要求也必然要高于一般的人民陪審員,即除了滿足現行法律對陪審員的規定外,還要滿足一定的專業需求,具有相當的資格。具體到刑事專家陪審制度中,就是要求陪審員必須具有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相關專業知識,而且其所擁有的專業知識必須達到一定范圍內被同業人員公認的程度。

  2、適用案件的特殊性

  刑事專家陪審員制度并不適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因為部分不涉及專業領域的刑事案件,刑事法官和人民陪審員依靠法律思維和智慧就足以認定案件事實并做出判決,刑事專家陪審員無必須參與的必要。本文所說的刑事專家陪審員制度只適用于刑事領域中涉及專業問題,且單純依靠法官和控辯雙方當事人的知識儲備無法解決的案件。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針對此類案件,刑事法官無法依靠自身的知識和社會經驗形成內心確信,控辯雙方當事人也無法通過庭審中對證據的質證使法官作出清楚公正的認證。另外,從刑事專家陪審制度適用的審級來看,專家陪審員制度和人民陪審員制度一樣,適用于的刑事案件的所有審判程序,包括一審(適用獨任審判的簡易程序除外)、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

  3、與法官地位的同等性

  專家陪審員作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參與刑事案件審判時,應與

  刑事法官地位同等,即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與刑事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力和義務。具體到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專家陪審員要運用自身掌握的專業知識引導案件證據(主要是鑒定結論)的質證、協助法官認證庭審中控辯雙方所舉的證據、協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實,在此基礎上,與法官共同審判案件,促使合議庭作出裁判。當然,專家陪審員作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在享有權力的同時,也要與法官一樣,履行相應的義務,主要包括回避義務、保守當事人隱私等義務。

  二、我國建立刑事專家陪審制度的可行性

  (一)司法改革為制度的構建帶來了機遇和挑戰

  2012年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此后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此提法明確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關于司法改革的框架意見的中央文件早已出臺,地方試點也已開始。為了順應司改大潮,近幾年來,理論界的專家學者及審判實務界的相關人士都紛紛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司法改革意見,特別是在刑事訴訟領域,總結一下這些意見,除了大的方面集中在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護、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小的方面上也包括了司法鑒定的相關改革。眾所周知,科學高效的司法鑒定管理體系是鑒定結論客觀公正的前提,司法鑒定管理的改革不僅事關鑒定程序,更對訴訟活動產生著重要影響,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鑒定結論作為證據領域不可或缺的證據之一,司法鑒定管理的完善對鑒定結論有著積極意義。然而司法鑒定體制的改革不應該僅僅是司法鑒定管理這單一的內容,司法鑒定的目的是保障訴訟案件順利進行,重要的還是鑒定結論能否經過充分審查為查明案件提供幫助,因為鑒定結論自身的價值和性質在證據體系中作用特殊,通過充分的審查能夠幫助查清案件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目前庭審中,恰恰缺少的是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尤其是鑒定結論質證環節,通常情況下鑒定人不到庭,到庭后不能得出有效的詢問和提問結果,使得質證形式化,嚴重影響了案件公正審判,因此目前鑒定結論質證程序的完善也是迫在眉睫。司法鑒定是存在于訴訟活動中的問題,與證據制度相關,因此,實質上被納入訴訟制度改革,成訴訟體制改革的一個方面。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亦指出,司法鑒定的問題需要在改革中逐步解決,在訴訟法修改時配套完善。刑事訴訟改革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整體性工程,每個環節都息息相關,除了要求鑒定人出庭作證外,增強中立的審判庭審查鑒定結論的力量也是必不可少的途徑,由專家作為陪審員參加庭審對經過質證的鑒定結論能夠形成確定的心證是可以預見的事實。當今面臨司法改革的浪潮,聯系鑒定結論質證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專家陪審員制度不失為一種新的選擇。

  (二)相關立法為制度的構建提供了有力的依據

  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于2005年5月1日生效后,專家陪審員制度一直就難以推進,因為基層法院基本無權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海事海商等專業性案件,而涉及專業性的刑事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在挑選陪審員時一般不會考慮對專業陪審員的需求。但在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南京鼓樓區法院、秦淮區法院等19個中、基層法院為改革試點法院,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其中有一項目標任務就是建立和完善專家陪審機制,發揮具有一定專業背景的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注重吸收專家型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建立與普通陪審案件不同的隨機抽取機制,適當突破專家型陪審員的地域限制,防止因利益關聯影響審判公正。這個方案無疑為專家陪審員機制的構建提供了有力依據。

  (三)司法實踐為制度的構建打下了堅實基礎

  在實踐中,浙江、山東等地法院已經試行由金融、知識產權、建筑等領域的專家擔任陪審員審理專門性案件,并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效果,他們的嘗試和探索為我國刑事專家陪審制度的構建打下了堅實基礎。另外,隨著新刑事訴訟法對強制醫療程序做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以來,各地法院也都先后受理了一些強制醫療的案件,對于此種案件,法官作出是否強制醫療的決定的最主要的依據便是精神病鑒定專家出具的鑒定結論等材料,但法官對涉及到被申請人的精神性疾病的診斷報告等材料,往往無法依據自身的知識儲備做出理解,故關于構建刑事專家陪審制度的呼聲也是越來越高。而且不僅我們國家,國外引入專家陪審員審理案件也有相關實踐經驗,譬如美國司法中就引入了專業人員組成的陪審團裁定包括專家證據在內的案件事實。

  (四)該制度能彌補刑事審判工作中的不足

  1、彌補職業法官的知識不足和保證案件事實的查清

  刑事專家陪審員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專家陪審員憑借其掌握的專門知識或經驗參與訴訟,其直接的功能價值在于彌補刑事職業法官知識的不足,增強合議庭的審判力量,從而確保查清案件事實。毋庸置疑,職業法官本身都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及司法實踐經驗,但術業有專攻,在法律之外,職業法官不過是一個普通人,對于許多專業領域知識也是知之甚少,而專家陪審員是從各行各業中選任出來的人,他們與職業法官相比,對反映社會生活的法律價值觀也有著更為豐富的認識,他們參與審理案件往往會促使法庭作出更加符合普通社會大眾價值觀念的判斷。加之隨著案件的復雜化和專業化,其中涉及的專業知識,會直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進而影響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而這些專業知識僅由職業法官審理認定難免困難重重,導致法院頻頻遭遇復雜的科學技術證據,只有那些擁有高度專業化知識或杰出技藝的人才能毫無困難地領會。 所以由專業領域的專家陪審員依據他們所熟悉的相關專業知識和社會思維參與訴訟,與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對疑難復雜的專業性案件作出較為清晰的判斷,從而查清案件事實,做出正確裁判,無疑是更好的選擇。

  2、保障程序公正和提高訴訟效率

  程序公正是刑事訴訟的靈魂。現行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對涉及專業問題的鑒定結論,可以通知鑒定人出庭,但審判實踐中,鑒定人出庭的案件屈指可數,這就使得對于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鑒定結論,控辯雙方無法充分質證,法官也很難從專業的角度進行合理正確的判斷,從而導致在寫判決書時無法說明認定事實的依據及理由。但如果吸收專家陪審員參與到刑事案件的審理,他們作為專業人士,往往會給控辯雙方一個充分且平等表達的機會,通過對鑒定人的詢問來審查鑒定結論,通過對鑒定結論的質證來發現存在的問題和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最后再從專業的角度總結出自己的觀點并轉化成通俗易懂的語言告知法官和控辯雙方當事人,使法官能夠在真正理解鑒定結論,在此基礎上進行裁判,并在判決書中說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據,這樣不僅使控辯雙方的當事人能夠對整個庭審過程有了充分清晰的了解和認識,也保證了審判程序的公開和透明。

  另外,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訴訟的兩大價值,兩者是缺一不可的。而在現行的刑事審判實踐中,如果案件涉及專業性問題時,一般會通過鑒定結論這一證據來解決,但由于法律規定了重新鑒定、補充鑒定,往往沒有提出鑒定結論的一方往往會再法庭上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這就導致審理一個案件需要經過多次鑒定,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還延長了訴訟期間,造成了訴訟效率的降低。而如果專家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那么鑒定結論中的專業問題,就可以由專家陪審員通過對對鑒定人的詢問來充分進行質證,,并向法官及控辯雙方的當事人說明,從而避免了多次重新鑒定和補充鑒定,這樣防止訴訟時間的拖延、節約了大量司法資源,也大大提高了訴訟效率。

  3、對職業法官起到了監督制約作用

  在由刑事專家陪審員與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專家陪審員除了不能擔任審判長之外,他與職業法官的地位是相同的,作出的裁判也同職業法官一樣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由于普通陪審員缺乏系統專業的法律知識,其在審理案件時往往不具有什么優勢,僅僅是憑一個社會人的思維作出判斷,有的甚至就是走走過場,最后合議時沒有自己的想法,直接聽從主審法官的意見,沒有起到對職業法官裁決的牽制作用。但有專家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則不同,他們具有較強的專業優勢,可以在庭審中控制某些法官對庭審的司法壟斷,并通過運用他們的專業知識來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裁判體現出來的。具體來講,是專家陪審員作為專業人士,通過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用使職業法官理解的方式來讓他們充分理解和認識鑒定結論并認定案件事實。專家陪審員在參與案件判決時,是與職業法官共同分享了審判權,從而得到了對案件的最終判決。與普通陪審員相比,專家陪審員在認定事實方面形成的意見甚至決定了職業法官作出的事實判斷,避免了職業法官因無法充分認識鑒定結論而導致的錯誤斷案情形。同時,對于某些試圖通過鑒定結論來徇私枉法的職業法官也起到很好的牽制作用,防止職業法官隨意利用職權為自己謀求不正當利益,從而對遏制司法腐敗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4、解決 “陪而不審”的現狀

  眾所周知,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人民陪審員在法庭上往往是陪而不審,合而不議,形同虛設。近些年來,關于人民陪審制度改革的呼聲一直很高,而最難解決的就是陪審員“陪而不審”的問題,針對這種現狀,有人曾提出把建立專家陪審員制度,因為由專家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中,他們往往會在專業問題上發揮實質性的重要作用。因為專業性問題并不是一般的普通人包括法官所能了解的,在由專家陪審員與職業法官共同組成的法庭中,專家陪審員不僅可以在法庭調查時有針對性的提問,并在庭審質證階段提出自己對鑒定結論等相關證據的看法,還能夠在合議庭評議時作出權威性的發言并在制作法律文書時用簡化的語言體現其參與案件的程度,從而表現出專家陪審員實質上參與案件的審理、裁決,切實發揮了群眾參與司法的作用。

  5、規范鑒定人的職業行為及道德水平

  鑒定是由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根據有關事實法則或將該法則運用在具體事實上,所獲得的判斷報告,鑒定的結果常常形成鑒定意見或報告,成為法定證據之一種。 由于鑒定結論將在法庭上質證、接受專家陪審員的提問,至少是專家陪審員的審查,這使得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不得不更加嚴格要求自己,遵守科學原則、遵循標鑒定步驟、依照科學方法及實驗標準,得出客觀公正的鑒定結論,畢竟鑒定人是當事人支付費用聘請的,如果只是應付了事或有意歪曲而被專家陪審員指出的話,會被認為業務能力差或者不遵守職業道德,將會影響自己在業界的聲譽,嚴重的可能受到行業規則的處罰甚至法律的制裁。因此,專家陪審員制度從側面告誡鑒定人遵守職業道德并激勵其提高業務水平。

  綜上,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的今天,構建刑事專家陪審制度對完善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度、提高司法審判和司法民主都有著積極的作用和意義。而且有了相關立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經驗,建立刑事專家陪審制度也并不是無稽之談。因為有了立法的規定,各地才能夠進行積極的嘗試,而有了積極的嘗試,實踐中才會摸索出逐步完善的程序,然后通過立法予以肯定,便能夠反過來規范各地的做法,從而以立法的形式進行統一規范,樹立法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法律依據。

  當然,我們在論證構建一項新的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時候,該制度潛在的風險我們也要有所警惕。因此,筆者認為,在構建并完善刑事專家陪審制度的過程中,一定要在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在推行刑事專家陪審制度時一定要避免訴訟資源的浪費和訴訟程序的拖沓,避免出現影響到訴訟結果獨立公正的情況發生;二是避免職業法官被專業陪審員的意見牽著鼻子走,職業法官一定要在庭審中保持獨立中立的地位,在接受專家陪審員提供的專業意見的同時自己要對審理的案件事實有清晰的認識,否則刑事專家陪審制度的構建將不利于合議制作用的發揮,同時也會使構建該制度所具備的功能價值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