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輔助器具是指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輔助殘疾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而購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義齒是不是殘疾輔助器具成為案件審理的關鍵。

  原告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傷,司法鑒定機構出具了法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該意見認定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傷,上、下頜骨多發性粉碎性骨折遺留中度張口受限,構成九級傷殘;上、下頜骨多發性粉碎性骨折伴5枚牙齒脫落,構成十級傷殘;其后續義齒修復費用約需人民幣60000元。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義齒修復費用為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剩余金額的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放棄超出部分;被告保險公司則提出義齒不是殘疾輔助器具,義齒修復費用為醫療費,由于交強險范圍內的醫療費已經賠付完畢,該項費用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按責任劃分承擔。

  義齒及義齒修復費用如何定性,經過討論,形成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義齒不是殘疾輔助器具,義齒修復費用應為醫療費用。隨著年齡的加大,人體的新陳代謝會導致人本身的牙齒自然脫落,義齒屬于人類的第三副牙,義齒的功能為用于修復口腔正常的咀嚼功能和美觀作用。本案中原告義齒的安裝修復是在醫院進行的,進行診療的醫生需要有相應的資質,且李某有就醫病歷、醫療發票等證據,應是醫療行為,相關的支出費用應為醫療費。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對殘疾輔助器具費進行了注釋,指出殘疾輔助器具一般包括:(1)輔助肢殘者行走的器具,如假肢及其零部件、義眼、假鼻、矯形器、矯形鞋、非機動助行器、代步工具、生活自助器等;(2)視力殘疾者使用的盲杖、導盲鏡、助視器、盲人閱讀器;(3)語言、聽力殘疾者使用的語言訓練器、助聽器;(4)智力殘疾者使用的行為訓練器、生活能力訓練用品。上述列舉中,殘疾輔助器具的種類不包括義齒。故原告的義齒修復費用為醫療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對原告李某進行賠付。

  第二種意見認為,義齒是殘疾輔助器具,義齒修復費用為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在本案中,原告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傷,牙齒受損且明顯屬于身體功能出現缺陷,并已構成傷殘。義齒安裝修復是為了彌補其所遭受創傷肢體器官的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符合殘疾輔助器具的特征,故義齒修復產生的相關費用理應屬于殘疾輔助器具費。

  原告李某在醫療機構安裝義齒,而其他的殘疾輔助器具如義肢、義眼等等往往也是在醫院安裝的,不能據此就義齒修復是醫療行為,進而推論相關費用是醫療費。與侵權賠償有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只是對殘疾輔助器具進行了定義,并未明確規定種類、形式等內容。而在《工傷保險條例》中第32條明確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顯然,該規定明確了義齒是殘疾輔助器具。

  筆者認為,本案中李某的牙齒受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傷殘等級劃分,經鑒定機構鑒定,已經構成了傷殘,并需行義齒修復,大約每10年需更換一次。一般情形下,每個人在成年后牙齒因外力缺損后,是不可再生、無法恢復的,義齒的安裝修復費用也屬于增加了原告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且與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系,原告理應得到賠償。交強險中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如果將義齒的安裝修復費用作為診療費或后續治療費,則醫療費用的限額是顯然不足的,無法保險救濟的充分實現。

  在本案中,將義齒作為殘疾輔助器具,將相關費用歸屬到殘疾輔助器具費中,與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并無沖突,而且能充分保障原告的利益,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補償。此案一審判決義齒為殘疾輔助器具,保險公司對義齒修復費用以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進行賠付。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且已按判決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