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法院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別是在立案審查制變為立案登記制后,民事案件更是越發增多。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庭審占了大量的時間,如何提高庭審效率?不得不思考,在庭前證據交換難以實現的情況下,這就要求我們在庭審活動中必須能夠迅速準確找到案件爭議焦點,保證法庭調查抓住重點,明晰審判思路,順利指導當事人完成舉證責任,從而快速查明案件事實,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

  一、爭議焦點的概念、特點

  何為爭議焦點?簡而言之,從字面意思可知:爭議+焦點,即民事案件審理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重要問題。爭議焦點有三個特點:一是爭議型,沒有爭議,何來焦點?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2萬元,被告辯稱,借款屬實,欠條為真,但現在沒有能力還款。那此案便沒有爭議焦點,作為審判部門的法官,合同的契約性決定了審判環節應當遵循借款合同。二是關聯性,如有爭議,但并非與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有關,爭又何方? 如離婚糾紛案件中,被告大聲質問原告代理人:你憑什么幫她說話?此時有爭議,但與案件無關聯,只要原告代理人委托手續合法即可。三是有效性,如有爭議,但影響力小,甚至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或者審判實踐已成慣例,也無需歸納為爭議焦點。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每天,被告辯稱按照18元每天計算,試問,如果此爭議也歸納為爭議焦點,那稍微復雜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將滿篇盡是焦點,顯然不符合實際。

  二、爭議焦點的分類

  (一)事實類爭議焦點

  事實就如故事,遵循記敘文六要素,時間、地點、人物、起因、經過、結果,但今天審理的是昨天的故事,這注定了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差距。熙熙攘攘,皆為利往。原告為了其利益訴請,極力訴說對其有利的事實及證據,而被告相反,會盡可能的反駁甚至否定原告所言。法官只能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用依法予以認定的證據還原事實,此時便有爭議,首先是證據的爭議,其次是事實的爭議,而事實的爭議源于證據的爭議。如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提交一張借條,被告辯稱,借條不是我寫。此時爭議焦點便出現:借條是否為被告所寫。還是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如被告辯稱借款屬實,但已還款,此時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已經還款。

  (二)法律適用類爭議焦點

  目前在基層法庭審理的案件中,多是普通民事案件,如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間借貸、買賣合同,上述四類案件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已經比較成熟,很少涉及法律適用的爭議。但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必然涉及,比如:轟動一時的北京畫家村案件、小產權房買賣案件,涉及法律適用的爭議,這類爭議的原因更多是政策文件多,但法律規定不健全。還有曾經的河南種子案,涉及不同部門頒布的法律適用,這類爭議源于對法官對立法法的理解及法官適用法律的角色定位。

  三、歸納爭議焦點的時間點

  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做法:第一種: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被告答辯結束后,法官根據訴辯稱歸納爭議焦點;第二種:在證據交換完畢后歸納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了舉證期限及證據交換制度,要求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并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可年,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歸納爭議焦點的時間點應當在法庭調查環節,且是在證據交換完畢之后;第三種:在法庭調查結束后歸納爭議焦點。筆者觀點是第三種,在法庭調查結束后歸納爭議焦點。首先,法庭調查主要涉及證據交換,法官詢問當事人,當事人互問三個環節,一個案件經原告訴稱、被告辯稱、法庭調查,案件基本明了,此時如還有爭議,類似大浪淘沙,此時仍尚存的爭議便是真正的焦點。其次、對于新手法官,經歷上述三個環節再歸納爭議焦點,對案情把握也更透徹,不至于遺漏爭議焦點;最后,給法庭辯辯論環節埋下伏筆甚至是列好提綱,使法庭辯論僅僅圍繞爭議焦點進行。

  四、歸納爭議焦點作用

  歸納爭議焦點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形式意義及實體意義兩個方面。形式意義上的作用主要體現有利提高庭審效力。比如:有利于法官駕馭庭審,有利于書記員快速、準確地進行法庭記錄,有利于使當事人始終清晰地把握案件審理的發展方向,從而清晰地闡明自己的訴辯理由。實體意義上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有利于法官掌握審判重點,明確法律關系的本質,分清法律行為的要件,從而有利于順利解決糾紛。

  五、如何準確歸納爭議焦點

  (一)歸納爭議焦點的基本要求

  既然是歸納原、被告之間存在的具有爭議性的、與案件有關聯的、重要的爭議,那么必須秉承客觀、準確兩個基本原則。客觀體現在尊重案件事實,準確來源于對法律關系的把握。

  (二)避免兩個誤區

  在庭審過程中,因庭前準備不夠充分,或者是因庭審效率不高,或者審判人員能力受限等原因,歸納出的爭議焦點往往表現為不夠準確或者有遺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機械的將訴訟請求變為爭議焦點。直接將原告的訴訟請求變成爭議焦點是最常見的做法,例如最常見的民間借貸案件,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答辯稱借款系高利貸,且已還款金額及利息遠超過借款本金,要求駁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的訴訟請求,有些法官就把這類案件的爭議焦點直接歸納為被告是否應當償還原告借款,筆者認為該類案件應當將爭議的焦點進行細化,需要查明借款本金、還款金額、已支付利息、利率標準后,再歸納具體的爭議焦點,從而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上述把原告訴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當作爭議焦點,實際上等于沒有確定爭議焦點,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審理的最終結果,而非爭議焦點本身。原告只有一個訴訟請求,但可能存在多個爭議焦點,原告有時提出多個訴訟請求,但可能只有一個爭議焦點,總之,訴訟請求與爭議焦點密不可分但仍舊不同。

  2、將所有爭議都變成爭議焦點。表現在將一些細枝末節的問題也歸納為爭議焦點。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保險公司對事故認定、責任比例、傷殘鑒定、各項費用計算均有異議,是否應當全部歸納為爭議焦點?顯然不是,經過庭審調查及現有法律規定,對責任比例,是三七分還是二八分,更多是根據案情進行裁量,不必單列爭議焦點;對傷殘鑒定,被告僅僅是口頭異議,沒有任何證據提交,故根據證據規則,也可以依法對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無需更多爭議。總之,爭議焦點來源于爭議,但爭議焦點是被挑選過的重要爭議。

  (三)處理好關于爭議焦點的幾對矛盾關系

  1、爭議焦點的有與無

  是否所有案件都存在爭議焦點?不是。所有案件都有訴訟請求,但有的案件卻沒有爭議焦點。如民間借貸案件,原告要求被告還款,被告辯稱借款屬實,借條真實,但還款能力有限,無法承諾還款期限,那么,此案沒有爭議焦點,只需直接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即可;如離婚糾紛,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那么感情是否破裂已不再是爭議焦點,只需查找子女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是否存在爭議焦點。

  2、爭議焦點的多與少

  一個案件有多少爭議焦點?沒有答案。爭議焦點的多少跟原、被告分歧密切相關,一個案件,雙方分歧越多,可能爭議焦點越多,當然,爭議焦點的難易與案件本省難易也相關。

  3、爭議焦點的靜與動

  運動是絕對的,靜止是相對的,絕大部分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基本已定,解決這個焦點便可順利結束案件,但是少量疑難案件的爭議焦點卻是在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著。如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法庭調查中被告明確表示對原告提交的借條原件真實性有異議,原告陳述是原件,被告辯稱雖然曾經給案外人出具過借條,但原告持有的是復印件,此時,爭議焦點出現:原告提交的借條是原件還是復印件?此爭議焦點是證據爭議,屬事實層面的爭議焦點。于是本案休庭,啟動鑒定程序,對借條筆跡及形式進行鑒定,可庭后不久被告提出,對借條認可,是原件,于是曾經的爭議焦點不再有存在的價值,被告已經認可。隨后,案件再次開庭,被告辯稱,債權轉讓未及時通知,因債權轉讓自通知債務人起生效,此時,新的爭議焦點出現:債權轉讓是否生效?至此,發現爭議焦點不僅會變化,而且有先后順序,在上述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對借條的真實性不予采信,本案失去了請求權基礎,債權轉讓有效與否已不必談起,只有對借條真實性確定后才可以繼續審理。總之,在相對靜止的庭審中歸納爭議焦點,在絕對變化的案情中調整爭議焦點。

  (四)掌握正確有效的的方法

  如何準確歸納爭議焦點,離不開對基本法律行為要件的掌握,離不開對具體案情的了解,更離不開一次又一次的庭審積累及庭后的經驗總結。案件爭議焦點往往不是浮在表面上的爭議問題,而是隱藏在爭議的問題之后的雙方矛盾。由此也可見,爭議焦點的歸納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隨著庭審的進展,逐步發現的,具體步驟如下: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找出審理重點

  沒有訴訟請求的案件不是案件,忽略訴訟請求的庭審更是盲目的,從立案到結案,都要將訴訟請求牢記于心。要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分清是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變更之訴;要明確原告訴訟請求背后的事實依據,主要是證據的采信與否;要明確原告訴訟請求背后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不予支持,再多的審理,再準確的爭議焦點歸納都是徒勞的。

  (二)明確被告的抗辯意見,找出爭議

  被告全部認可,無爭議可言,更無從談及爭議焦點,故爭議焦點源于被告的辯稱中的異議部分。具體而言,要分清被告的異議主要體現在那些方面,要分清抗辯還是反訴,切忌要將將本訴與反訴分開審理。另外,要明確被告的辯稱背后有無相應的證據支撐,有無比較明確的法律規定。

  (三)基于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確定爭議焦點

  一般而言,經歷上述兩步,基本上能判斷處爭議焦點,但是爭議很多,焦點一定就那么幾個,故還應有一個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過程,即利用排除法及挑重點,選出最后的爭議焦點。要排除的爭議如:與案件無關的爭議,法律已明確規定的事項、證據證明力已經足夠充分的事項等等。挑重點的爭議如:屬于法律行為要件層面的爭議,屬于法律行為生效與否的爭議,屬于法律行為是否完成的爭議等等。

  總之,作為一名辦案不到一年半的新手法官,準確快速的歸納爭議焦點卻是是一個難題,就因為是難題,讓我不得不思考,到底該如何歸納。本文只是初步的思考,肯定有眾多不足支出,相信隨著辦案經驗的積累,會有更新更全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