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天空飄著微微細雨,淮陰法院的大門前,響起了一萬響的鞭炮聲,循聲望去,原來當事人田某帶著她的親友團,來向該院審監庭的法官朱艷紅送上一面“秉公辦事,公正執法”的錦旗。

  原告田某與被告張某、馬某夫妻自2001年就合伙開了一家汽車修理廠,田某出資近15萬元持有約30%的股份,被告張某夫妻持有約70%的股份。2004年雙方增簽合伙協議,田某由于自身原因不再參與企業管理,只每年領取分紅的收益,汽修廠經營的順風順水,三個人關系也相處的十分融洽。

  2014年,位于長江東路的這家修理廠恰逢拆遷,獲得政府拆遷補償款900萬元。面對突如其來的一筆巨額財富,三人喜出望外,原告田女士向遂被告主張按合伙協議分拆遷款270萬元,不料,此時被告向原告出示一份日期為2011年的資產轉讓協議,協議顯示,被告馬某將雙方合伙經營的汽車修理廠以150萬元的價格已經轉讓給被告的姐姐馬某某。

  到手的鴨子飛了,90萬沒有了,半路殺出個姐姐,這不明不白的虧田女士怎么能吃?于是,田某一氣之下將三人起訴至人民法院。

  承辦該案的法官恰是審監庭的法官朱艷紅,她快人快語,思維敏捷,辦案雷厲風行,多次被市中院評為“調解能手”。接案后,她立刻開展庭前調查、摸排情況,對修理廠先前的經營情況和廠房周圍拆遷的細節予以調查核實,立刻理清了審理思路。

  庭審中,被告馬某某一直主張自己在轉讓中是善意第三人,根據善意取得的原理,自己4年前以150萬價款受讓的廠房應該合法有效。

  但法官朱艷紅多次查驗了原被告提出的五組證據,并赴區國土局查詢檔案、房管局查詢房屋登記申請書證明該修理廠資產情況。短信記錄、證人證言、公交客運公司出具的證明等種種證據顯示被告馬某與馬某某在沒有經過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惡意串通將該修理廠低價公司轉讓,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案情真相逐漸浮出水面,善意受讓人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而被告馬某與姐姐馬某某之間的轉讓協議約定的轉讓價格遠低于該資產900余萬元的拆遷價格,且馬某僅提供兩張收條,對于給付轉讓價格,馬某和其姐姐馬某某的陳述上也存在重大矛盾,對于該筆交大額的款項支付情況,馬某姐姐更不能提供相應日期的銀行取款或存款的交易記錄予以佐證。

  最終朱法官在多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判決馬某與姐姐馬某某之間的轉讓系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乃無效民事行為。

  判決生效,白紙黑字,一份強用力的勝訴判決宣告著原告田某維權的成功,她二話沒說趕著小雨前來給承辦法官送上感謝的錦旗。

  而朱艷紅接過錦旗卻笑著說,這是她承辦案件以來的第一面錦旗,“以前好多當事人要來送,我覺得都麻煩人家,委婉推辭了,這次田女士實在太熱情,推辭不掉,我就把錦旗掛在我的辦公室里,當做一種激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