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宋某購買一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運送貨物,并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5年3月11日,被告宋某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唐某受傷,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唐某不負事故責任。唐某訴至法院要求宋某及其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經查,被告宋某的駕駛證登記的準駕車型為C4,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C4的準駕車型為三輪汽車,無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宋某駕駛的為正三輪載貨摩托車。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事故損失3萬余元,但保險公司可在賠償范圍內向宋某追償。

  對于“準駕不符”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無證駕駛”情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能否有權向駕駛員或投保人行使追償?

  一、駕駛的車輛與駕駛證規定的準駕車型不符可認定為無證駕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同時,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中的第一款規定: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無證駕駛。所以,無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處罰應當都適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本案中,被告宋某的駕駛證登記的準駕車型為C4,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C4的準駕車型為三輪汽車,無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宋某駕駛的為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對于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行為,視為駕駛人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屬無證駕駛。

  二、駕照與車型不符,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肇事司機追償。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宋某實際駕駛車輛與所持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屬“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保險公司向受害人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故保險公司在墊付責任內可依法向宋某行駛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