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金融借款糾紛、信用卡還款糾紛在民事糾紛中占有很大比例,有法官戲稱法院快成銀行的討債公司了。大批金融借款糾紛涌入法院,也給法院工作帶來很大壓力。那么銀行能否有一種自力救濟的途徑,對借貸關系非常明確的欠款,直接從借款人存款帳戶中扣劃還款,從理論上講是行使銀行抵銷權。

  關于抵銷權,我國合同法有法定抵銷權和約定抵銷權的規(guī)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這條規(guī)定的是法定抵銷權。法定抵銷權是一種形成權,主張抵銷的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逗贤ā返谝话贄l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這條規(guī)定的是約定抵銷權。只要當事人互負債務,雙方就抵銷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抵銷。

  那么銀行可否對借款人到期不還的貸款主張與借款人在銀行的存款行使法定抵銷權。這要從法定抵銷權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法定抵銷權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須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2)須雙方所負債務種類相同;(3)須雙方債務均到履行期,但債務后到期的一方放棄其期限利益的,應允許其主張抵銷;(4)須雙方抵銷的債權、債務均是合法的,依法律規(guī)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抵銷的不得主張抵銷。在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貸款法律關系中,銀行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基于借款合同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而借款人在銀行的存款與銀行形成存款法律關系,這種關系不是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是一種綜合法律關系,由于存款人將款項存入銀行,銀行應向存款人支付利息,銀行所支付的利息又是通過放貸營利所得,所以對于存款人來講,其與銀行之間形成了保管關系(本金)、投資關系(賺取利息)和代理關系(可以委托支付)。存款人可以隨時從銀行取款,對于存款人來說,款項存入銀行,其仍可隨時支配、控制。存款有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大多數(shù)定期存款都約定了自動轉存,到期后又轉為新的定期存款。貸款法律關系中,借款人對銀行屬于債務人,存款法律關系中,銀行對于存款人并非債務人。貸款有期限,而活期存款沒有期限,定期存款多數(shù)到期后又轉為定期,不存在履行期限問題。所以貸款與存款不符合法定抵銷的條件。

  那么,就貸款與存款相互抵銷問題,我國的抵銷制度不能適用,可否單獨設立銀行抵銷權。對此,國外已有立法規(guī)定。在英美法系國家,由判例確立,當借款人違約不歸還貸款時,銀行有權用該客戶其他賬戶中的存款來清償其借款,銀行的這種權利叫“抵銷權”,雙方無須約定。另外,存款人的存款必須為存款人所有,如系信托財產或第三人財產則不可以抵銷。大陸法系國家的一般理論認為,銀行與客戶的存款法律關系和貸款法律關系都屬于消費借貸關系,都是債權債務關系,銀行可以依據(jù)民法中的抵銷規(guī)定對客戶的存款行使抵銷權。

  由于我國的抵銷權理論并不能當然適用于貸款與存款抵銷,而銀行的債權必須有強有力的保障才能維護金融安全,為此建議,參照國外立法規(guī)定,單獨設立銀行抵銷權,賦予銀行在貸款人到期不還的情況下對客戶存款直接行使抵銷權,減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提高銀行清收貸款的效率。銀行抵銷權行使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貸款到期;(2)貸款到期前和到期后至少各催收一次;(3)存款須為存款人所有,存款不得為信托財產或第三人財產。另外,銀行行使抵銷權還應有以下幾個要求:(1)銀行首先應暫停支付存款,并在2日內向存款人發(fā)出通知;(2)存款人收到通知后10日內以存款為信托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由提出異議,并有相應證據(jù)證明,則銀行不能行使抵銷權,取消存款暫停支付;(3)存款人收到通知后10日內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的異議不成立的,銀行可以自行扣劃存款人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