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qū)人民法院塔山法庭位于賈汪區(qū)的東南部,轄汴塘、紫莊、塔山三鎮(zhèn)及耿集、董莊兩辦事處,大運河直貫南北,運河兩岸轄區(qū)人口近25萬,面積和人口均約占全區(qū)的五分之二,轄區(qū)陸路交通條件落后,經濟基礎薄弱,案件大多為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相鄰關系、民間借貸等純民事糾紛。4名干警,克服困難,頑強拼搏,用智慧和汗水在大運河兩岸澆灌出和諧之花。法庭先后被評為市級“文明法庭”、“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四五普法先進集體”,“規(guī)范化人民法庭”。8月,塔山法庭又被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推選為江蘇省“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候選單位參加競爭評比。

便民:巡回審理不放松

2003年末,塔山大橋處于半封閉狀態(tài),僅能供行人通過,面對交通上的不便,塔山法庭2004年初即采取加大巡回審理范圍的便民措施,凡是雙方當事人在同一轄區(qū)、均需從渡口乘船到法庭的案件,以巡回審理為原則,以到庭審理為補充。流動巡回法庭設在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鄉(xiāng)鎮(zhèn)綜合治理辦公室、村民委員會、村民調辦公室。流動巡回法庭每到一處,均邀請當?shù)鼗鶎用裾{組織成員參與案件的旁聽和審理,聽取他們的意見,解釋他們的困惑,宣傳法律常識,講解法律程序。一年下來,法庭與轄區(qū)40多個村民委員會民調組織(約占基層民調組織的2/3)建立了密切聯(lián)系,形成指導民調組織經常化的格局。2005年在汴塘鎮(zhèn)成立了全市第一家巡回法庭,2006年巡回審理案件達到結案數(shù)的28%2007年初,法庭與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建立了定期通案制度,及時溝通民調組織中遇到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有效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前任法庭庭長付云漢和現(xiàn)任法庭庭長孫永福均為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特邀指導員,隨時應邀指導調處中心調解工作。并對轄區(qū)68個村民委員會公開電話號碼,開通基層民調熱線,及時溝通和指導基層民調工作。

親民:人民陪審百分百

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無疑是司法取信與民、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非常有效的途徑之一。塔山法庭非常注重吸收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重視人民陪審員的橋梁紐帶作用,重視人民陪審員特有的化解民事糾紛不可替代作用,尊重人民陪審員認定事實具有的獨到之處,自20063月至今,一年多來計68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件件均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人民陪審員參審率達100%。并多方調研使用人民陪審員的最佳形式,現(xiàn)塔山法庭對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按照“經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標準進行運作,提高人民陪審員對法律程序的正確認識,提高人民陪審員參加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審理的積極性,效果良好。如塔山法庭審理全國罕見的親生子與養(yǎng)子爭奪母親尸骨安葬權一案,邀請賈汪區(qū)藥品監(jiān)督局局長、人民陪審員袁素貞參加案件審理,聽取了她關于當?shù)仫L土民情和善良風俗的認識進行了判決,雙方當事人服從判決,效果很好。68件案件德法并用,情理交融,運風土民情于其中,顯人文關懷于全過程,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均達到了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

為民:專項調研解難題

轄區(qū)經濟基礎薄弱,受理的均是些所謂的爭議不大、爭議標的小如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相鄰關系、農業(yè)承包等純民事糾紛,但要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卻是難上加難。損害賠償案件和婚姻家庭案件是民事法官遇到的類型最多、難易程度懸殊最大、矛盾最容易激化而強制執(zhí)行效果不好的兩類。塔山法庭在2004年即抽出專人對這兩類案件進行專題調研,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該庭總結的“六心調解法”、“合力調解法”對成功化解這兩類糾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4年至今,人損案件和財損案件80%以上調解結案,婚姻家庭案件90%以上調解結案。相鄰關系案件是民事法官遇到的“老、大、難”案件,塔山法庭經過調研提出“現(xiàn)場實地勘查、征求土地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尊重歷史形成現(xiàn)實、聽取當?shù)匕傩找庖姟⒀埲嗣衽銓弳T審理或特邀調解員參加調解”五個方面意見,實踐中按照這五個方面意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90%以上案件得到調解解決,個別判決的效果也很好。對于農業(yè)承包糾紛,塔山法庭進行了深度調研,2005年末至2006年連續(xù)4篇農業(yè)承包專題調研文章被人民法院報采用,有效地指導了審判實踐,最大限度地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涉鄉(xiāng)鎮(zhèn)及村民委員會案件,亦是人民法庭必須面對的難題,因農業(yè)稅費取消后,基層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無力償還歷史遺留債務,判決后,既存在著強制執(zhí)行效果不好的實際情況,又會不同程度影響著人民法庭和基層政府的融洽關系甚至影響到人民法庭與民調組織工作的深入開展,更嚴重地是損害了基層人民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法庭通過分析調研認為對涉村涉府案件應積極能動地進行審理,應采取多渠道多方式積極幫助其妥善化解遺留債務,使其能集中精力進行新農村建設。法庭提出,對涉村涉府案件,沒有執(zhí)行能力的,只調不判,在調解過程中,促使村、府正確對待歷史遺留債務,促使其拿出切實可行的債務化解方案,取信與民。2006年、2007年至今,通過與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村民調辦公室的共同努力,23件涉及鄉(xiāng)政府、村委會的案件全部調解結案,全力支持村委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正當?shù)摹⒑戏ǖ拿袷滦袨椋皶r糾正村委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不當?shù)拿袷滦袨椋3峙c各鄉(xiāng)鎮(zhèn)、各村委會的融洽關系。有力地維護了基層組織、基層政權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

巡回審理,方便訴訟的同時密切了人民法庭與基層民調組織的聯(lián)系,有效地指導了民調工作;人民陪審,親民的同時拓寬了民事糾紛化解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專項調研,為民的同時更深層次地實現(xiàn)著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塔山法庭與轄區(qū)人民群眾、基層人民政權、基層組織攜手并進,共創(chuàng)和諧。和諧之花開滿了運河兩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