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有增無減。社會矛盾尖銳的外在表現之一就是犯罪率不斷增加,一直作為我過懲罰犯罪人的機構--監獄人滿為患。[1]國家開始認識到監獄刑罰存在許多缺陷與不足,于是便提出非監禁刑罰的一些措施和對罪犯進行人格改造,社區矯正便由此發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確提出對判處管制、緩刑、和被裁定假釋的犯罪分子實行社區矯正。這是我國首次以基本法來確認社區矯正制度,這無疑是對該項制度的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2013年1月實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于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明確了矯正對象與執行主體。雖然我國社區矯正已開展多年,但與西方國家相比,仍然算是處于起步階段,我們必須全面分析該項制度,抓住本質,使其健康發展。本文將對社區矯正有關問題進行討論,把握現有有利的條件與背景,為我國社區矯正的進一步完善提出建議,促進社區矯正蓬勃發展至完善。

  一 、目前社區矯正執行中遇到的問題

  (一)理念存在偏差

  1公眾不能理性對待罪犯

  以李斯特為首的刑事“社會學派說”倡導的教育學理論是社區矯正的理論基礎。該理論認為,任何犯罪有包括兩個因素,一個是罪犯自身的因素,另一個則是他所處于的社會環境因素,而這兩點中,后者占據著主要地位。該理論還認為,雖然環境因素不是那么容易改變,但是犯罪人的人格卻有著很大的可塑性,因此,他們之中的很多人都可以通過教育和改造重新社會化。但是,在現實中,很多公眾在心理上對社區矯正難以接受,這是由于自古我國就有治理亂世得用重刑的思想,用的刑越重,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越小。這是一種“以毒攻毒”的心態。幾千年來,人們心中根深蒂固的復仇意識和重刑思想不但沒有得到絲毫減輕,反而在犯罪率日趨增長的今天得到固定與渲染。另一方面,人們本能地為了自身安全考慮,為了防止自己遭受犯罪的侵害,只有對犯罪人加以重刑才能起到威懾作用,罪犯才不敢再實施犯罪行為。再者,公眾大多過分相信監禁刑的作用,不愿意不希望看到犯罪人在社區服刑,可能會引起群眾,尤其是受害者與其親屬的憤怒與不滿。大部分民眾的報復心勝過了寬容同情心,雖然也希望犯罪人可以改邪歸正,不會危害社會了,但是還是缺乏必要的包容心。如張明楷教授所言,應當把犯罪人定罪量刑和之后的刑罰執行看作一個教育、改造罪犯的過程。[1]高銘暄教授同樣認為:“最好的刑事制度就是把壞人改造的棄惡從善,這無疑也是最高的人道主義,也是捍衛社會的一種徹底有效方法。”[2]從實踐情況來看,絕大多數犯罪人最終都要通過改造回到原來的社會,人們應該早日幫助犯罪人沒有危險地再社會化。[3]

  2司法人員存在重刑觀念

  社區矯正是對社區服刑罪犯進行的開放式矯正模式,相比較之前的傳統監禁刑,更加關注罪犯的正當權利。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許多國際性文件,都倡導把監禁刑作為最后一種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提出“囚犯的待遇不應側重于把他們排斥于社會之外,而應注重他們繼續成為組成社會的成員”。[4]但是從整個國際性趨勢來看,自由刑的傳統地位還沒有從根本上動搖,尤其在我國,自由刑仍然是絕對的中心刑。[5]就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死刑罪名與絕對確定的死刑在世界各國中是比較少見的。從這一點可以看出,我國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還沒有真正認識到社區矯正所包含的法治理念,還有著較深的重刑思想。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下,從立法者到具體的辦案人員,都會把監禁刑用作對付犯罪的主要手段,使法律雖有明文規定的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沒有得到真正的運用。而受著刑罰觀念的影響,在執行中,相當一部分司法人員形成了寧愿嚴懲,不能被指責打擊力度不夠,司法不公正。所以司法工作人員的法治理念需要更正,社區矯正的真正理念在于對犯罪人的尊重、關心和幫助,而非為他們貼上罪犯的標簽去懲罰他們。[6]

  (二)基層司法所現狀與社區矯正的執行職能不符

  1機構編制體制與矯正不相適應

  2009年兩院兩部聯合發布的《意見》中規定,社區矯正由司法所具體實施。該意見出臺前,司法所的主要工作是指導管理人民調解,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司法行政業務工作。現在其職能發生了重大轉變,執行社區矯正的刑罰職能是其主要任務。然而,其機構設置的編制體制并沒有因此而改變,自然地便與社區矯正刑罰執行的職能不相匹配了。機構編制體制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執行的效率,只有進行與社區矯正相匹配的機構編制體制改革,才能真正使社區矯正的各項工作落實到實處,取得實效。

  2隊伍建設與矯正不相適應

  矯正工作是一項專門的刑罰執行活動,對矯正對象的矯正既要對其行為又要對其心理進行矯正。這就要求矯正人員具備較高的素質。但是調研發現,基層司法所的社區矯正隊伍建設不容樂觀。首先,人員編制少,有的司法所沒有自己的專職人員,而是由信訪員、綜治辦工作人員兼任等等。即便是專職人員,也因為兼職過多,從而造成專職不專的情況。由于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大多數是鄉鎮(街道)的編制,人員流動性大,經常造成人員和工作脫節的現象。再者,隊伍的專業化程度以及自身的素質不夠。根據收集的數據顯示,仍然存在著有部分社區矯正工作者和社區志愿者對于自己本身所承擔的社區矯正這項工作不夠了解等等。以上這些情況毋庸置疑地會影響社區矯正實施的質量。綜合來看,基層司法所的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沒有及時的完善與配套。

  (三)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不能充分發揮

  1監督欠缺的體現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根據法律的規定,理應受到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但是由于思想認識不清以及現行的監督考察體制很難適應新形勢下對緩刑、管制、假釋人員的考察,社區矯正中的檢察監督面臨著種種難題。如:忽視刑罰懲罰性、缺少權威性、因過多采用非監禁刑罰造成的社會不安定性、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監督程序不規范性、缺乏有力的激勵機制等等。[1]從以上情況不難看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并沒有很好地發揮。隨著我國非監禁刑罰制度的深化,從前的監外執行應被社區矯正檢察全面取代。然而,檢查機關并不能對法律監督職能認識明確,這將嚴重制約我國社區矯正的發展。目前,我國刑罰執行檢察部門對社區矯正檢查主要采用事后監督,相應地對社區矯正決定前的檢察監督出現缺陷。此外,檢察機關對量刑建議的行使大多集中在監禁刑,對非監禁刑的社區矯正則是很少涉及的。實踐中發現,在一些較小地方的基層檢察院根本沒有設立專門管理刑罰執行監督的職能部門。

  2監督法律依據的缺乏

  在法律上,我國憲法對檢察院作為檢察機關的地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當然也包括在檢察機關的工作范圍之內,同時,06年《最高檢對于加強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通知》第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有違法情形的,可以視情況以口頭方式提出糾正意見、發出檢察建議書或糾正違法通知書,并督促相關機關及時糾正。其中的司法行政機關顯然包括社區矯正的具體工作機構--司法所,但是司法所僅僅是社區矯正的工作主體。[1]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已經明確廢除了公安機關的在社區矯正中的執行主體地位,但是閉并沒有指明誰輸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而不具有明文規定的執法主體的法律地位,故人民檢察院對司法所這一實質上的社區矯正執法主體的檢察監督尚缺乏更為有力的法律依據。

  二 、對實踐中社區矯正執行的建議

  (一)提高公眾對社區矯正的認知度

  1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通過普法宣傳,加大法制宣傳的力度。幫助廣大公眾正確地認識和理解社區矯正制度。讓群眾,尤其是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能從改革和科學的角度去知曉社區矯正是我國刑罰執行的重要目標。社會公眾是歷史的創造者,同時對法律制度的創新有推動作用,尤其是社區矯正制度的執行中,廣泛群眾的參與和支持,能夠幫助被矯正者更好地改造,也是對社區矯正執行的一種無形推動力。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摒棄相當一部分人關于“犯罪就要監禁”的思想,使社區矯正的運用率大幅度提高,真正實現“群眾的監督”,為社區矯正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2開展業務培訓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有待于提高,應及時掌握社區矯正的相關業務知識。只有這樣才能為社區矯正的執行做好思想和業務上的準備。使他們能夠不斷適應新形勢下的司法行政工作,確保業務工作順利展開和有序進行。

  (二)完善檢察機制,強化法律監督

  檢察監督在社區矯正監督體系中有著很強的主導地位。檢察機關應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在司法實踐中尋找規律,建立一套必要和可操作性的檢察監督機制,完善法律監督程序,加強對重點環節的法律監督,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為我國蓬勃發展的社區矯正制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擴大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范圍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對于假釋案件建議書的意見。在實踐中,人民檢察院應該充分利用新刑訴法賦予的此項權利,加強審判時的監督以及對矯正對象的假釋等決定實現監督職能,糾正不符合條件的對象被判處緩刑或予以假釋,防止借社區矯正之名,行權利濫用之實。另一方面,對有可能適用非監禁刑罰的刑事案件,合理地提出相關量刑意見,使得“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得到落實。使矯正前監督、矯正中監督與矯正后監督結合起來。充分擴大檢察監督范圍。

  2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

  從社區矯正工作開展較好的國家來看,社區矯正工作均有相對專門的檢察監督機構,如加拿大專門設有司法檢察監督機構-- 聯邦矯正調查員辦公室來實現社區矯正服刑工作的監督。借此,建議在基層的城區檢察院設立專門的社區矯正監督機構。并且根據檢察監督的需要,配備相應的人員。另一種,建議檢察機關在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內部建立社區矯正檢察官辦公室,派出專門的檢察人員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組織機制。只有提高專業化程度,設立專門監督機構才能有效的開展監督工作。由專門的監督機構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協作配合機制,形成一種監督合力,最終使社區矯正工作正確運行。

  3建立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制度

  為解決檢察監督人員不足的問題,可以采取發揮網絡優勢的辦法,開發關于社區矯正管理的軟件,通過建立專門的社區矯正網站來查閱社區矯正的全部對象的資料和管理檔案,密切注意社區矯正對象的行蹤,隨時與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聯系和溝通,進一步實現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的信息化。使社區矯正的監督管理充分利用現代化的優勢。

  (三)制定《社區矯正法》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是順應刑罰發展歷史潮流的,為了實現懲罰和改造罪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目標,最終必須而且必然要走上專門的立法道路。只有通過制定專門的社區矯正法,完善社區矯正制度,明確社區矯正的各項內容,才能使我國社區矯正制度走向規范化、法制化道路,才能更好開展該項工作。

  1社區矯正立法模式的域外考察

  在國外,社區矯正立法模式主要有有以下幾種:一,如美國的《社區矯正法》,是一部專門的社區矯正法律。二,如德國的《刑罰執行法》,澳大利亞的《矯正服務令》,都是專門的刑事執行法律。三,我國香港地區的《社會服務令》,臺灣地區的《更生保護令》,都是是單行社區矯正法律規范,很好地補充了刑法和刑訴法中的不足。

  2制定《社區矯正法》的必要性

  這幾年的社區矯正試點地區工作的實踐表明,社區矯正充分利用和諧穩定的寬松社會環境來改造罪犯,教育改造的質量不斷提高,盡量從各個方面實現犯罪人的人再社會化目的。這是監禁刑不能達到的效果。由于社區矯正的工作是一個涉及面廣泛,環節復雜,綜合性很強的一項工作,無論是刑法修正案還是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都不可能很好的解決社區矯正在實際執行中說面臨的大量問題。因此,確立這項刑罰執行制度,有必要出臺統一的《社區矯正法》來保障并促進社區矯正立法的工作,甚至構成一個良好的法律體系,使得社區矯正和監禁矯正這兩種刑罰方式相輔相成,更好地改造和教育罪犯,使之真正的得到改善,使社會最終達到和睦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