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國外,與“順風車”相類似的搭車現象存在已久,近幾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私家車的迅速增加,“順風車”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臨沂、南京、宿遷等地區陸續出現并迅速興起。“順風車”在我國作為一種新興事物,不僅為人們的出行帶來了便利,而且有效地緩解了我國當前嚴峻的交通壓力。然而,搭“順風車”的糾紛偶或發生,這引起人們對“順風車”的關注和思考。筆者就“順風車”相關問題初步探析,供理論法學界、司法實務界和立法部門參考

  [關鍵詞]

  順風車 概述 利處 弊端 完善 建議

  一、 “順風車”概述

  (一)“順風車”的概念

  在國外,“順風車”早已司空見慣,而在國內,“順風車”一般被認為是熟人之間順路搭車的一種新興的出行方式,即沒有營運資格的私家車讓他人順路搭乘的一種民間自發現象。何謂“順風車”?“順風車”是指方向一致或者目的地相同的私家車運行者和搭乘者,雙方基于友好互助的關系和節約成本的目的,私家車運行者同意搭車者免費或支付其部分行車成本,以乘坐其駕駛的私家用車到達約定地點的一種民事行為。

  (二)“順風車”的特征

  1、“順風車”的存在是以友好互助為基礎,以節約成本為出發點,不以營利為目的。

  2、“順風車”是一種合法民事行為。

  (三)“順風車”的法律性質

  從契約及契約自由的角度看,我國順風車的性質屬于契約自由。

  1、無償“順風車”是好意施惠行為

  無償“順風車”就是免費順路搭車的意思,即是指私家車運行者出于友好互助的良好愿望,同意讓搭乘者免費順路搭乘其的車輛到達某地點的一種行為。

  無償“順風車”是好意施惠行為,理由是:

  (1)當事人之間旨在發展和維護良好的道德關系。私家車運行者為搭車者提供的免費運送服務純粹出于友好互助的意思表示。

  (2)當事人之間就其約定欠缺法律上的意思效果。

  2、有償“順風車”是合同行為

  有償“順風車”是指私家車運行者和搭車者之間搭乘合意,搭車者通過支付私家車運行者部分成本而乘坐該私家車到達約定地點的一種行為。

  有償“順風車”實質是一種合同行為,理由是:

  (1)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當事人之間達成有償順路搭車的合意。

  (3)當事人之間形成有償順路搭車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順風車”的利處與弊端

  1、“順風車”的利處

  (1)從微觀角度分析。①對于車輛運行人,可以彌補車輛的燃油費、停車費等成本(姑且將搭車人僅分攤燃油費也視為無償);②對于搭車人,比搭出租車要省錢,比搭公交要方便快捷、免去了倒車擠車之苦,在春運期間也不用擔心火車票“一票難求”的問題。

  (2)從宏觀角度分析。搭“順風車”能有效緩解城市的交通壓力,也能有效節約道路等公共資源。

  2、“順風車”的弊端

  盡管“順風車”有著上述種種好處,但正如任何事情有利有弊,“順風車”同時也存在著一些法律風險。

  (1)來自相關管理部門處罰的風險。

  如果是搭車人純粹無償的搭乘“順風車”,則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因為這是車輛運行人的情誼行為,是學雷鋒做好事,應該予以鼓勵和提倡,相關管理部門絕對不會對其進行處罰。但如果搭車人支付了一定的費用,不管該費用數額多少、以什么名義,也不管是車輛運行人要求支付的、還是搭車人主動支付的,那么就很可能被誤作為黑車而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處罰。

  當然,有些學者認為,“順風車”與黑車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順風車”通常情況下合乘者路線一致、目的地相近,合乘者多為與車主相識的熟人、朋友、居民等“特定群體”,合乘開車者不以謀利為目的,只為降低養車成本,搭乘者以不同方式為自身受益作些許酬謝,合乘者在固定點或順路上車,合乘者用車時間多為上下班或旅游休假;而黑車服務的對象是“非特定群體”,無固定的路線和目的地,以低價、議價攬客或加價宰客為特征,謀取不當利益,公然在交通樞紐、地鐵、車站、商業中心等地攬客,甚至在公路干道上拉客,不分晝夜,甚至結伙經營欺行霸市,等等。搭車過程中如果均攤費用,應該算不上“營利目的”,可以排除其違法性。

  但是,“順風車”(搭車人支付一定費用的)并未得到各地管理部門的一致認同,相當多的地方都認為,搭車過程中即使是平攤費用,也可以認為是降低了車主的開車成本,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車主還是獲利了。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規規定,車輛如果沒有取得運輸經營許可證、沒有營運資質而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就屬非法。況且,如果對有償“順風車”不予禁止,也容易讓黑車鉆空子。也正由于此,個別地方才出現了誘導執法、釣魚執法的情況。

  因此,建議搭“順風車”的雙方,最好不要談錢。

  (2)來自搭車人、車輛運行人雙方自身的人身和物品風險。

  這方面的風險并不是危言聳聽,現實中的確發生過很多起這方面的事件,小到鬧不愉快、反目成仇,大到盜竊、搶劫、強奸等等。

  因此,搭“順風車”,除了相互之間知根知底以外,建議謹慎選擇拼車對象,盡量了解清楚對方的情況,互相出示身份證,確認對方的身份;盡量選擇同性作為拼車伙伴;搭車過程中小心看管好自己的財物。

  (3)來自交通事故的風險。

  不怕一萬、就怕萬一,盡管人人都不希望出現交通事故 ,但交通事故還是經常發生。所以搭車的雙方都不應回避談論這個問題,而應該正視這個問題,應了解如果出現這個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在搭“順風車”中,車輛運行人沒有營利并不意味著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可以免責;搭車人不出錢或少出錢也并不意味著甘愿承擔風險。

  不管搭車人是純粹無償搭車,還是分攤費用,抑或是明確支付相當路費的情形,搭車人與車輛運行人之間即形成合同關系,只不過合同的性質有所區別。

  (1)有償搭車(包括分攤費用視為有償搭車)的情形。

  分攤費用的情形究竟視為有償還是無償,前面已經提到,目前還沒有一致的意見。這里姑且先按視為有償搭車,和純粹的有償搭車情形一樣,應該說不構成嚴格意義上的“順風車”、好意同乘,但有必要在本文順便明確一下該種情形下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

  有償搭車,盡管雙方之間可能沒有簽署正式的合同,但是按《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形成了客運合同,車輛運行人收了搭乘者的錢,事實上也就應承擔安全運送搭乘者的責任。《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可見,除了搭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損害,車輛運行人應該對乘客承擔無過錯的賠償損失。

  (2)無償搭車(即嚴格意義上的好意同乘、包括分攤費用視為無償搭車)的情形。

  在好意同乘中,因是無償的,因此車輛運行人與搭車人之間的關系不能按客運合同處理,雙方之間實際上應為無償服務關系,對于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應比照《合同法》關于無償合同的規定處理。

  如果事故是運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而搭車人并無過錯,則運行人應當對搭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于事故的發生,如果搭車人亦存在過錯,如明知運行人已酗酒、無駕駛資質、未系好安全帶、搭乘禁止載客車輛、或教唆司機超速的,則根據過失相抵原則,相應減輕或免除車輛運行人的賠償責任,由運行人與同乘者分擔損失。

  搭車人同時須注意,在有些情況下是應自行承擔風險的。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的固有危險或意外事件(如車輛正常行使中的輪胎爆胎等)如果駕駛員盡到了合理的謹慎仍不能避免事故發生的,因此造成同乘者的損失,適用自愿承擔風險原則由好意同乘者承擔。另外,如果事故是由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自然也應該免除駕駛員、車主的責任。

  因此,建議車輛運行人與搭車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搭車前,雙方最好簽訂一份協議,當然這個協議并非免責協議以排除某一方的責任,因為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免責條款系無效的,所以即便簽訂免責協議也沒有用。這里所說的協議主要是將全文所述的有關風險以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對彼此作個明確的告知,讓彼此都心中有數。

  第二,作為搭車人,應事先查看駕駛人駕照并了解駕齡;在乘車過程中,監督駕駛人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購買保險。包括車上人員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壽險等。

  三、關于完善“順風車”行政管理機制的建議

  1、政府應該出臺相關規定規范搭“順風車”行為,具體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方式,對搭“順風車”行為依法依規監督,必要時得設立風險提示。

  2、政府應規范信息平臺的提供者的行為,對于特殊路段和情形,信息提供者應與車輛管理部門建立信息核對機制,避免不法分子以提供順風車為名,實施犯罪;

  3、政府應該大力發展公共交通,降低人們的出行成本,增加人們的出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