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進程的逐步加快,近年來我國房地產業日益緊俏,開發商、物業公司、業主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與其說他們之間是三角關系,不如說是乒乓球關系:房子有問題,業主找物業,物業說應找開發商,物業、開發商各主一邊,業主就像乒乓球,在兩者之間來回滾動。《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的先后出臺,激發了廣大業主維權的內在熱情和潛能,使原本較為模糊而平靜的物業管理領域成為矛盾的激發地段。廣大業主為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不斷的聯合起來和開發商及物業公司進行斗爭,然而這種矛盾往往最終難以得到徹底的解決。

  一、縱觀近年來物業費及物業服務引發的相關案件,這種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商品房房屋質量出現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常見問題主要表現在:屋面滲漏、墻面滲漏(主要是外墻)、門窗問題、墻體開裂(尤其是頂層墻體普遍存在溫度裂縫)、室內頂面垂直于縱墻的裂縫及不規則裂縫、底層地面返潮、室內外排水問題等。當出現這些問題后,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之間往往互相推諉,致使業主的實際問題往往長期得不到解決。

  2、開發商的售后服務意識差,導致解決問題不及時、不徹底。一些開發商只強調建房子出現質量問題是正常的,不主動去分析檢查問題出在何處,如何妥善解決。

  3、物業管理不到位。收費價格往往與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不匹配,價格不透明,似乎物業管理與“保潔加保安”劃上了等號,影響了業主的居住質量,也降低了物業的服務品質。

  4、開發商承諾的配套設施未能落實。小區內配套設施未能按原先制定的標準、項目設置,且缺少驗收環節,沒有一個職能部門或機構對開發商是否按照承諾的時間、標準、面積完成小區內配套設施的建設進行監督或嚴格驗收,使小區內配套設施建設成為政府管理的空白點,也變相地成了損害業主利益的陷阱。

  5、業主、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之間缺乏有效溝通,也未能建立有效的物業維修管理機制。開發商不能及時地對業主反映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方案,也不能及時對業主提出的意見進行反饋,有些問題一開始并不復雜,結果卻由于三方之間溝通不充分,導致業主抱怨開發商不管具體的維修工作,而現場維修的施工單位與業主沒有合同關系,無法履行賠償、退房等一些義務,造成問題長時間無法真正得到解決。最終簡單問題復雜化,業主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抱怨增多,往往會導致業主集體過激行為的發生。

  6、業主們的法制觀念有待提高。業主人數眾多,各自的利益訴求也不一樣。因此對待開發商的侵權,大家多是“各掃自家門口雪”,組織“松散”。大多數業主不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對確保住宅質量和業主權益的標準和法規不了解,認為通過正常的渠道反映問題費時、費神,認為政府有關部門總是偏向開發商,在“小鬧小得益,大鬧大實惠”的意識指導下,對開發商的誠信產生懷疑,從而激化了業主和開發商、物業公司的矛盾。

  二、解決途徑

  綜合上述情況,筆者認為,要從根源上解決開發商、物業、業主之間的矛盾及目前物業管理環境惡化問題,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開發商應準確的定位自己的角色。在房屋出售前其有權聘請物業公司,因為他是該房屋的唯一產權人,而在開發商將房子出售給各個業主后,他的“大產權證”就分割成業主手里的“小產權權證”,這時開發商沒有權利再代替業主行使對私有財產的處置權,更沒有權利代物業公司行使對小區的管理權。聘請哪家物業公司的選擇權也隨著產權的變更轉移到了業主們的手里。

  2、物業公司應加強憂患意識,不斷提高自己,以朝著專業化、社會化的方向發展。物業公司和業主是一對辯證關系。一方面,物業公司靠提供優質服務,換來業主的經濟回報,使其經營活動能夠持續有效的進行;另一方面,業主對物業公司實行有效的檢查監督職能,使物業不斷地改善服務質量,提高經營水平。而業主在享受到優質的服務的同時,由于良好的物業管理環境,使其物業得到了保值與增值。

  3、作為業主,應該切實認識到自己的權利義務所在,通過積極行動維護自己的利益。遇到問題,不應盲目以不交物業管理費等不作為方式消極抵抗,而應積極與物業公司進行溝通,尤其是應該在自己選舉的業主委員會的統一組織下,充分利用集體的力量,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一個世俗社會里,完全寄希望于道德自律是不可能的,絕對權力必然導致絕對腐敗,這是在許多不同國家,不同領域被驗證了的規律。要平衡開發商、物業公司、業主之間的關系,關鍵在于規則與制度的設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效地得到了執行與監督,以及不執行或執行不力時有何監督與懲罰機制。因此,必須通過制訂相關的物業質量保修實施細則、物業內配套設施驗收管理辦法等途徑加強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內部管理,切實解決開發商、物業公司、業主三者之間的矛盾,才能使我國的房地產行業向著良性循環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