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發生在江蘇無錫的一起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一對年輕夫婦,新婚半年,男方墜樓身亡。老父母痛失獨子,對墜樓之事心有猜忌,遷怒于兒媳,矛盾加劇。在此后探望孫子的過程中,老兩口帶著親戚破門而入,強行探望,雙方發生肢體沖突。老人要求,每月探望孫子3次,兒媳必須配合。兒媳認為,老人必須道歉,在取得諒解后再協商探望事宜。

  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老人探望孫子的訴訟請求,孩子10周歲之前,老人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6小時。兒媳不服,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拒絕老人探望是事出有因,且婚姻法規定探望權的主體為子女的父母,并沒有賦予他人這一權利,老人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無錫中院審查后認為:婚姻法將探望主體規定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體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進行探望未有明確規定。對此,應從法律規定的精神實質和傳統文化方面進行綜合衡量并作出妥當安排,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代替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子女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進行探望,可以促進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健康發育,也是失獨老人獲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徑之一,與公序良俗相符,是對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繼承與發揚。但在未成年人有法定監護人的情形下,其他近親屬探望須遵守監護權行使的代際位階,不得妨礙序位在先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否則監護人可依法要求中止不當探視。當然,監護人在行使監護權之時也應為其他近親屬合理探視提供必要的便利。據此,無錫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