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江蘇省高院公布了2015年度典型案例,南京虐童案、江寧科學園原招投標辦主任受賄案、父親強奸猥褻女兒被撤監護權案、祖孫探望權案、山東佳盟礦業集資詐騙20億案等入選。

  爭兒子遺腹子探望權,爺爺奶奶上訴

  貪官死亡,生前受賄所得被沒收

  徐某 、李某夫婦的獨生子 徐某 某于2012年初與 倪某 相識戀愛,同年6月登記結婚,同年9月30日舉行婚禮后共同生活。2013年3月4日, 徐某 某身亡,公安部門認定 徐某 某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墜樓。后 徐某 、李某夫婦與 倪某 為 徐某 某的身亡起因發生爭執,雙方為此產生矛盾。 徐某 某死亡時, 倪某 已懷孕一個多月, 倪某 自 徐某 某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

  2013年10月29日, 倪某 產下一子,取名 倪某 某。孩子出生當天及當年11月底, 徐某 、李某先后兩次探望孫子。2013年12月31日, 徐某 、李某第三次探望孫子時,雙方發生口角,事后經當地婦聯協調,雙方矛盾有所緩解。此后, 徐某 、李某夫婦每月一次至 倪某 住所探望孫子。在探望過程中, 徐某 、李某也攜帶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

  2014年8月下旬, 徐某 、李某以近日將外出為由,要求提前探望孫子,被 倪某 以當月已探望為由拒絕。8月31日, 徐某 、李某夫婦與兩個親戚至 倪某 住所要求探望孫子,雙方為此又發生口角并有肢體沖突。雙方矛盾經當地派出所、婦聯協調未果。 徐某 、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其夫婦有權對孫子每月探望三次。2、 倪某 對其夫婦行使探望孫子的權利時應履行協助義務。

  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至 倪某 某十周歲時止, 徐某 、李某可每月探望 倪某 某一次, 倪某 負有協助配合義務。具體探望方式為:每次的探望時間以六小時為限;探望地點除 徐某 、李某與 倪某 商定的地點外,以 倪某 經常居住地或由 倪某 指定的地點(本市市區范圍內)為宜。二、駁回 徐某 、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倪某 不服一審判決,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某系南京江寧科學園發展有限公司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張某在擔任南京江寧科學園發展有限公司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負責工程招標、預決算及合同簽訂等職務便利,為江蘇廣和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南京天達工程造價事務所有限公司、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山川有色勘探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宮某、花某等人給予的蘇果超市購物卡、金鷹國際購物中心購物卡、加油卡、茅臺酒、現金等財物,價值共計90.79萬元。

  案發后,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8月30日先行扣押被告人張某購房合同兩本、50年貴州茅臺酒一瓶。同年9月26日張某妻子李某代為退繳12.3萬元,10月15日李某及借款人王某到檢察機關退繳借款50萬元,11月21日檢察機關返還了涉案茅臺酒及購房合同,11月27日張某書面委托了所在單位退還其所交集資款28.49萬元,后上述涉案款90.79萬元均被檢察機關以涉案款名義扣押。2015年1月28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再行扣押了50年貴州茅臺酒一瓶,并退還李某2.99萬元。至此,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扣押在案涉案款87.8萬元以及50年貴州茅臺酒一瓶。

  2014年1月16日,在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張某因病死亡,案件終止審理。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受賄犯罪,共獲違法所得人民幣87.8萬元、50年貴州茅臺酒一瓶,依法應予沒收。申請機關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沒收被告人張某受賄違法所得的申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南京中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寧刑沒初字第1號刑事裁定:沒收扣押在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的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87.8萬元及50年貴州茅臺酒一瓶。

  父親強奸女兒,民政局成其監護人

  山東佳盟礦業集資詐騙20億

  未成年人 邵某 ,其未滿兩周歲時,父母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父親獨自帶女兒回到原籍生活。之后,其父親長期毆打、虐待 邵某 ,致其頭部、臉部、四肢等多處嚴重創傷,又因2013年強奸、猥褻 邵某 ,于2014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邵某 母親王某自2006年后從未看望過 邵某 ,亦未支付撫養費用,且又與他人組建家庭并育有兩名幼子。2014年6月,在性侵案件偵辦期間,公安機關曾將 邵某 遭受父親性侵以及無人照料的情況告知 邵某 母親及家人,但他們仍對 邵某 不聞不問致其流離失所、生活無著。2013年 邵某 因饑餓離家,被好心人士張某某收留。2013年6月后, 邵某 一直隨張某某生活至今。2015年1月7日,銅山區民政局接到檢察院建議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 邵某 父母不再適宜繼續履行監護職責,請求撤銷二被申請人的監護權,另行指定監護人。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作為履行社會保障職責的國家機構,不僅能夠為 邵某 今后的生活提供經濟保障,還能夠協調相關部門解決 邵某 的教育、醫療、心理疏導等一系列問題。分析以上優勢,從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由申請人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 邵某 的監護權。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銅民特字第000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被申請人邵新華對 邵某 的監護權。二、撤銷被申請人王某對 邵某 的監護權。三、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作為 邵某 的監護人。

  2009年底至2012年初,山東佳盟礦業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閆家中在公司礦產經營虧損、水電項目沒有正式生產、盈利的情況下,以需資金周轉為名,以支付4分至8分不等利息和紅利為誘餌,在江蘇、山東、河北等六省、市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20.5億余元,集資涉及人數9000余人,所集資金主要被用于返還本金、支付利息,僅1億余元被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導致集資人7.9億余元損失不能返還。被告人卜雪蓮作為佳盟公司客戶部財務負責人,亦參與了非法集資活動。

  2015年8月10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單位山東佳盟礦業有限公司罰金50萬元,判處被告人閆家中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卜雪蓮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6萬元。宣判后,山東佳盟礦業有限公司、被告人閆家中、卜雪蓮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蘇刑二終字第00038號判決:維持對山東佳盟礦業有限公司的定罪量刑;因上訴人閆家中歸案后具有法定的坦白、立功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40萬元;因上訴人卜雪蓮具有法定的坦白從輕處罰情節,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